(一)目的
协调有关轮式农用和林用拖拉机乘客座椅的技术要求,实施74/150/EEC指令涉及的共同体型式批准程序。
(二)共同体措施
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关于使成员国有关轮式农用或林用拖拉机乘客座椅的法律趋于致的76/763/EEC指令。
本指令经以下指令修词:
理事会1982年12月17日的82/890/EEC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9月23日的97/54/EC指令;
欧盟委员会1999年11月11日的1999/86/EC指令。
(三)内容
1.76/763/EEC指令
(1)适用范围:在本指令中,“农用或林用拖拉机”是指装有轮子或履带,至少有两个车轴,其主要功能在于其牵引能力并且专门用于牵引、推动、载运或拖动农业或林业用途的;某些工具、机械或挂车的任何机动车。它可以用来运送载荷并装有乘客座椅。76/763/EEC指令只适用于规定安装充气轮胎、有两个车轴、设讨时速6km/h~25km/h且轮距宽度l 250mm以上的拖拉机。
(2)每个座椅的设置必须使乘客无危险并且对驾驶拖拉机没有妨碍。每个座椅必须牢固地固定,并按照拖拉机的型式正确安装到拖拉机的一个构件上(底盘、翻车保护装置、平台等)。有关的构件必须足够坚固,以支撑负荷后的乘客座椅。指令附录包含详细的制造规则。
2.82/890/EEC指令
本指令扩大了76/763/EEC指令的范围。今后本立法适用于76/763/EEC指令规定装有充气轮胎、有两个车轴,设计车速6 km/h一30 km/h和轮距宽度1 250 mm以上的拖拉机。
3.97/54/EC指令
本指令修订76/763/EEC指令的适用范围。设计车速今后为40 km/h。
4.1999/86/EC指令
根据本领域所获得的经验,本指令对76/763/EEC指令进行了修订,以改进乘客座椅的设计。
(四)成员国实施本立法的规定期限
.76/763/EEC:1978—02—03
.82/890/EEC:1984—06—21
.97/54/EC:1998—09—22
.1999/86/EC:2000—12—3l
(五)生效日期(若不同于上述日期)
.76/763/EEC指令:1976—08—03
.82/890/EEC指令:1982—12—21
.97/54/EC指令:1997—10—30
.1999/86/EC指令:1999—11—18
(六)参考文件
官方公报L262,1976—09—27
官方公报L378,1982—12—31
官方公报L277,1997—10—10
官方公报L297,1999—11—18
(七)后续工作
(八)欧盟委员会实施措施拖拉机出口恶性竞争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