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和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现代化大农机,为实现粮食总产突破380亿斤,冲刺400亿斤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体要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发展现代化大农机为主要任务,加快先进、高科技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推进农机现代化,推动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和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换代更新,积极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补贴对象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专业合作组织倾斜;补贴大型特大型机械、气吸式免耕播种机、高性能插秧机、大型水稻育秧智能程控设备等倾斜,提高农机装备和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管理局和农牧场之间的平衡发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场职工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职工更新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跨越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场职工持续增收和农场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垦区所有的农牧场。重点实施旱田现代农机装备工程,推进水稻工厂化集中催芽育秧、插秧和收获机械环节机械化,推广玉米大豆精密播种、玉米收获、马铃薯和甜菜等经济作物收获、青贮玉米饲料收获、畜牧业机械化、种子加工、自动导航驾驶设备、滴管等。
在综合考虑垦区东部和西部各管理局农牧场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化发展水平等差异的基础上,根据各农牧场申报情况和给予补贴资金的规模,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平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各管理局(含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下同)和农牧场(含分公司,下同)本年度批购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附件1略)。购机补贴资金向粮食生产大农牧场、畜牧养殖大农牧场、保护性耕作示范场、农业机械化示范场倾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种子处理机械、畜牧养殖机械、排灌机械、设施农业机械等10大类,40小类(详见附件2)。
1、动力机械重点补贴180马力以上(垦区西部部分发展经济作物和畜牧业的农牧场放宽到12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及配套深松整地机、重耙、播种机等机具。
2、收获机械重点补贴140马力以上全喂入水稻联合收获机;4行以上水稻半喂入收获机;4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水稻割晒机等。
3、卷帘机、温室滴灌等设施农业机械于补贴哈尔滨管理局有大棚设施农业的农场。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补贴机具由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通过采用择优筛选等办法选型确定,补贴产品目录由支持推广目录中的通用类机具产品和垦区支持推广目录中的非通用类机具产品组成,并制订《2011年度黑龙江垦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供农牧场农业职工选择。总局在制订补贴目录时将对确定的通用类机具产品范围进行取舍,同时参考和借鉴《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结合总局的实际,并上报农业部备案认可后,由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予以发布执行。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省级或垦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垦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垦区总体上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除进口机械外,国产机械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农牧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自有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不允许对省内外和垦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场农业职工(含非农业职工的农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场。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职工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职工,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的选择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报总局农机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公布,供农场职工确定购买产品时自主选择。各生产企业也可不选择经销商,由企业直供,即直接销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垦区辖区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管理局区域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购机补贴工作操作程序
1、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根据《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会同总局财务处提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初步意见,并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时下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各农牧场要通过媒体及农牧场公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向农业职工公布、宣传购机补贴的相关政策。并根据方案精神,在规定时间由购机者自愿向农牧场农机部门提出申请。
2、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根据总局农机发展规划,结合当前工作重点,在综合考虑不同管理局和农牧场之间差异的基础上,根据各农牧场的实际情况和给予补贴资金的规模,采取因素法确定各农牧场补贴资金的规模。即主要依据各农牧场的耕地面积、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农机更新需求强度、补贴工作执行情况、综合平衡等因素进行分配。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各管理局、农牧场本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意见,并及时下发到管理局和农牧场。
3、各管理局在收到总局下拨的补贴款一周内将资金下拨到辖区内的各农牧场,各农牧场在收到补贴款二周内将补贴资金汇至本管理局计财处(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下同),各管理局农机局根据购机补贴实施进度情况在企业结算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后交各管理局计财处进行结算,各农牧场必须按购机补贴计划全部实施完毕,如出现补贴资金结余,总局将收回另行调剂使用。
4、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采取择优筛选等办法,确定补贴产品目录,购机职工根据自己需要在补贴目录中选择生产企业、产品类别和型号,价格由购机职工和经销商协商确定。
5、农牧场农机和财务部门根据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补贴对象的资格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最终确定购机者名单、机具名称、购买数量、补贴金额等,并将补贴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同时在购机者所在作业区或农牧场机关办公地点张榜公示7天,确保享受补贴者的确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各农牧场要设立补贴专项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6、补贴对象确定无异议,经管理局农机局和总局农机局审批后,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上过程需通过农机购机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批),并由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农牧场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备案。享受农机补贴的购机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置补贴机具,购机时凭购机补贴申请表、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在总局公布的经销商中自主选择,并与经销商进行议价购机。满意后,交付购机差价款和购机补贴申请表及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提货后购机者签字确认,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
7、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后,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上传发票原件,动力机械在发票中必须注明发动机和底盘号码,并复印留存发票和购机者身份证。同时,经销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填写的机具编号,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做喷涂标志。
8、经销商凭经销企业供货表和发票复印件到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进行购机核实,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确认并上传有关信息到管理局农机局进行最后核实。
9、经销商凭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分农牧场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和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向各管理局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各管理局农机局审核无误后,向各管理局计财处申请拨款。各管理局计财处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经销商结算补贴资金。
10、补贴设备到位后,各农牧场农机部门要对购买的机具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求各生产企业必须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做喷漆标志(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1年补贴机具)。
11、对于批量进口农机设备和批量采购的国产设备经征求购机职工意见后,也可采取由总局、各管理局或农牧场农机、财务和用户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与经销商议价批量采购的方式,统一确定批量优惠价。
12、补贴工作结束后,各级农机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农牧场形成的总结报告报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管理局形成的总结报告报总局农机局和总局财务处。各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负责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总局农机局和总局财务处。
六、工作措施
(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管理等。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总局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牧场职工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强行向购机职工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补贴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销售的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考虑各农场(分公司)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种植业结构调整力度、农机发展实际需要、以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加强对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启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凡是享受购买补贴农机具的,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享受减免税的进口农业机械按《海关法》要求5年内海关进行监管,不许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管理局农机局部门批准,并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备案,属于进口机械的必须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批准。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务部门特别是基层财务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总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农场,将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场职工的宣传引导,让农场职工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职工的反映,安排专门人员受理职工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职工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购机者的权益。
附件:1. 2011年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