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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1-09-15 11660
核心提示:西藏自治区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11号)及《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2011年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牧民增收这一目标,充分发挥农牧民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加大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力度,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业机械装备体系,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我区“一产上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实现以下目标:

1.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升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2.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粮食,特别是青稞。

3.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主要农作物和关键生产环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改善农业机械装备结构,加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4.扶持和培育一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机生产服务队伍,促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标准化、产业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机制。

5.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使一部分农牧民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实现农牧区劳动力多形式、多层次转移,促进农牧民增收。

二、补贴的原则

为切实发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政策效应,促进我区农产品集中产区、主要农作物和养殖业关键环节农业机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机械购置要符合当地作业实际,质量可靠,适用,节能环保。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示的原则。政策公开,操作过程透明、公平,补贴各个环节对社会公示。

(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的原则。补贴资金向优势粮油主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机化合作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倾斜。

(四)坚持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原则。在选择机型时要让农牧民自主择机,及时做好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保证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操作程序科学、简便、的原则。明确农牧民享受购机补贴申报程序,明确农牧民购机程序,明确企业供货和结算程序,完善农牧民投诉受理机制,维护农牧民和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六)坚持“六制”、“四到位”和“四不准”原则。“六制”即要实行政策措施公开制、竞争择优筛选制、 自愿购机优选制、受益农户公示制、工作责任落实制、监督管理考核制。“四到位”是指:政策宣传到位、清册编制到位、申购手续到位、补贴兑现到位“四不准”是指:不准以任何借口改变资金用途;不准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挪用直补资金;不准无故拖延直补资金发放时间。

三、补贴对象和机具种类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的要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机具类型

主要包括拖拉机、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农田基建设备、茶叶生产设备、种子加工机械等,具体机具类型见附录中的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附2)。

四、补贴资金总额、实施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数量

(一)补贴总额

201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投入补贴资金9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5000万元,自治区财政安排4000万元。

(二)实施范围

根据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经自治区农牧厅和区财政厅审核,确定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区主要农牧业县,各地(市)具体资金安排见附1。

(三)补贴标准

为了切实减轻群众购机负担,我区采取中央、自治区财政两级累加补贴的补贴方式。对拖拉机及其耕、播、收配套农机具、植保机械、种子加工机械、农畜产品加工机械、农用运输机械,根据申购人所购机型价格的35%进行补贴(其中5%的补贴比例由自治区财政资金解决,补贴上限不得突破附2中农业机械产品补贴总额),对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点,农机化合作社、合作组、农机协会、农机维修点、农机大户等农机服务组织可将补贴比例提升至50%。

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不允许对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数量

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量一台套(拖拉机及其耕、播、收配套农机具可申购各一台,即四台)。农机专业户和农机服务组织作为一个申购单位,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任选以下其中一种类型,即:中型以下拖拉机及其配套耕播收机具、植保机械、种子加工机、农畜产品加工机械、农用车等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台套。大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数量不超过一台套、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l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

项目实施区内农牧民购买补贴机具时,要持个人有效证件和所在村委会证明(证明其是本村村民、从事农牧业生产、购机需求及支付能力),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3),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农牧局审查。

(二)审批

1.县级农牧、财政部门对购机人居住地、购机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批准,乡镇政府将审查确定的购机者名单和数量张榜公布(群众申请后未得到批准的一并公布并解释原因),与购机者签订补贴协议(格式见附4,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保存,另两份交由购机者,其购机时一份交与供货单位,一份自留),并向地(市)农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分县形成补贴机具申购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5),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农牧)部门保存,一份交由供货企业,另外二份交地区(市)农牧局,由地区(市)农牧局汇总后,交自治区农牧厅以便结算时核对。

2.各地、市(县)农牧、财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按照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的原则,确定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受益乡、镇,同时立即组织补贴机具申报、补贴协议签订等各项工作(即执行审批程序),协议签订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农牧)部门分品种分企业(特别注意:分企业制作汇总表)将本县购机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5)会同补贴0方案一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3.各地确定的补贴资金总额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控制补贴额度。购置补贴项目实施中,县、乡各级政府的积极性、重视程度、项目实施进度和当地群众踊跃程度等将作为翌年购置补贴项目选点的重点考虑因素,以确保政策落实取得成效。

(三)购机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后,持所代理的农机产品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到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区财政厅对经销商具备的经营条件(资金、人员、场地、技术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农牧厅统一对社会公布,并可在全区范围内经营补贴农业机械产品(昌都、阿里等边远地区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农牧民得实惠,以及工作便利的原则,可就近选择临近省区经销商,但确定的经销商仍应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公布)。由于我区地处边境、交通不便,地广人稀,大部分县没有设立农机经销站、点,因此,地、县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自治区农牧厅公布的供货企业名单内进行选择,统一组织供货。各地确定的机具品种、机具价格及经销商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程序审核批复后方可供货并结算补贴资金,以确保购机价格合理。

群众购机实行“直补农民、差价购机、即购即补”的办法,采购机具统一编号并喷涂补贴标志后,购机者在购机时需向供货单位提交购机协议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购机补贴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即差价购机)。供货单位必须向购机者及时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同时提供机具使用说明、售后服务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将实际购机销售金额、购机发票号、机具是否发货等信息等与相关部门核对并备案。

(四)结算

为加快补贴实施进度,保障补贴资金使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央、自治区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经自治区最终审核后,实行地(市)级财政报账制,由地(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经销商。在补贴机具供应结束后,由中标供货单位按购机合同将申请拨款报告、购机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5)、购机者清册、发票复印件、购机协议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农牧)部门分品种分供货企业将本县购机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5)、购机者清册和申请拨款报告一式两份报至地(市)农牧局,地(市)农牧局审核并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有关资料经最终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出具资金结算通知,地(市)财政局结算补贴资金。各地(市)农牧局、财政局在每月14、29号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完成情况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报送格式见附5(1)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总表表样))。

(五)服务

各县农牧部门要与农业机械生产或供货商共同做好农民购机后的服务工作。要将售后服务机构分布情况及其服务范围向社会公布。在招标采购时,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要对售后服务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1.切实履行“三包”服务的有关要求;2.在作业季节接到用户反映质量方面的问题后,在24小时内到达作业现场;3.企业维修服务中心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能力,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零配件储备量;4.免费进行法律法规及技术培训;5.对产品销售区域做出承诺,确保供货和售后服务。

各地农牧部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机具的使用、维护、修理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保证机具的使用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对进一步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推进农牧业机械化,促进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促进我区一产上水平意义重大。各地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农牧、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沟通协调,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要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审计和检查,使农牧民真正得到实惠,补贴资金真正发挥效用。

(二)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1.严肃补贴纪律。不得以权谋私,照顾亲友和家人,更不能跨县、跨地区审批照顾亲属和关系;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向地、县推荐经销企业;农牧民个人不得代替他人或请他人代买、代购补贴产品和机具,同一机型只能申购一次,不能多次申购,防止多头享受补贴,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制度、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补贴机具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工作环节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

3.加强信息档案管理。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各地要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使用方案的要求及时上报补贴工作进展情况。

4.各地、县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见附6)和自治区农、财两家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质量;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引导农牧民群众合理选购农机具,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的资源浪费;要严格控制动力机械的购置数量,引导农牧民群众多购置农牧业生产急需的配套农机具,避免主机购置过剩;要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业机械化发展主体;要合理分配补贴资金,促进区域农业机械化协调发展;要深入搞好农业机械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要加大对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的农业机械购置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四)提率,保证进度

1-3月宣传启动,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西藏自治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西藏自治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4月25日前各实施地、县农牧、财政部门分别上报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5月20日前所有项目县要精心组织实施,完成购机申请、协议签订、机具采购、调运、信息档案制作、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等工作,7月初对上半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总结,并分别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7月份后开始组织实施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11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资金的购机申请、协议签订、机具采购、调运、信息档案制作、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等工作,12月初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要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专项实施区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让农牧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要协调农业机械产品供货,做好供货衔接和售后服务工作;要安排专门人员受理农牧民的投诉,对农牧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供货方,将取消供货资格,追究责任。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自治区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附1.西藏自治区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表.xls

附2.西藏自治区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简表(3月份增补).xls

附3.购置申请表.doc

附4.农机购置补贴协议.doc

附5.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doc

附6.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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