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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1-09-15 10760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向商品粮主产区、农机化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我省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1年我省购机补贴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及省森工系统,在综合考虑实施县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化发展条件等因素基础上,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各县(市、区)资金控制规模。重点推进水稻机械化、玉米收获机械化和机械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生产机械化的发展。指标分配依据各县(市、区)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权重占70%)、水稻种植面积(权重占10%)、玉米种植面积(权重占10%)和农机总动力(权重占10%)等四项因素加权平均计算所得。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补贴机具种类包括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水产养殖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及设施农业设备等10大类26小类70个品目的机具范围(见附件1)。

   (二)补贴机具确定

农业部根据农业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将已列入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本省销售的产品(通用类)和已列入本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非通用类),全部纳入我省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按照农业部规定对补贴产品机型进行了分类分档,通用类补贴产品的补贴金额由确定,非通用类补贴产品的补贴金额由省里确定。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范围及重点

为确保我省粮食生产对农业机械的需求,按照不同作物和区域确定补贴范围,针对农机化作业发展弱项确定补贴重点。

1、玉米主产区补贴范围为9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及配套深松整地机、精密播种机和玉米联合收获机等。重点补贴玉米联合收获机。

2、水稻主产区补贴范围为3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整地机械、水稻插秧机和水稻联合收获机等。重点补贴水稻插秧机和水稻联合收获机。

3、大豆主产区补贴范围为9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及配套深松整地机、精密播种机、联合收获机等。

4、山区半山区、丘陵漫岗区补贴范围为3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精密播种机、联合收获机等。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县属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操作程序

(一)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制定《2011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编制购机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单机补贴额度。

(二)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到省里补贴通知文件后,要立即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宣传购机补贴政策和补贴申报程序,共同编制本县(市、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本县的补贴重点和补贴资金额度,采取科学的方法将补贴资金分解到各乡(镇),并明确乡(镇)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联合形文将本县(市、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指标分配表下发至各乡(镇),并报送本地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农机部门一把手要与本地纪检监察部门签订农机补贴工作责任状,并与补贴工作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签订补贴工作责任确认书(附件3), 连同本县(市、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并报送省和市(地)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一份)备案,同时开通补贴管理软件系统。

(四)各乡(镇)、村根据本县(市、区)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指标,按照相关条件确定补贴对象,在当地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广大农民公示7天,组织农民按照《购机补贴目录》中的产品申报所需补贴机具,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市、区)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在申请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粮大户、农机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六)县(市、区)农机部门根据规定的补贴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确定购机者名单、产品型号与数量等补贴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上传用户身份证原件,省、市(地)农机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对购机补贴信息审核确认后,与农民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表2),由农机部门统一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森工和畜牧系统补贴资金的落实和审核等工作由县(市、区)森工和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其补贴信息的录入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

(七)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购置补贴机具。购置补贴机具时农民可以在全省公布的经销商中自主选择,购机时凭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选购机具,与经销商进行价格议定,协商供货事宜,满意后交付购机差价款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提货后农民签字确认。

(八)经销商给农民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在软件系统上传发票原件,动力机械在发票中必须注明发动机和底盘号码,并复印留存发货票和购机者身份证。同时,经销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填写的机具编号,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做喷涂标志。

(九)购机农民提货后凭发票和机具实物到县(市、区)农机部门进行登记验收,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十)生产企业将结算报告等供货信息从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后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表、农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上报省农委农机管理部门,经省农委农机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补贴资金结算。

(十一)补贴工作结束后,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县(市、区)形成的总结报告报市(地)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地)形成的总结报告报省农委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市(地)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省农委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农业处。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有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方案》中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销售限价。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各级乡(镇)补贴资金规模。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2),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市、区)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市、区),要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要积极主动配合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附件:1、2011年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种类范围.doc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3、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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