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农机工业的行业管理,依据《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第23号公告)有关规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我们组织起草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11年10月14日前反馈我们,具体内容可在网上下载。
电 话:(010)64882048、64843267、68848531
传 真:(010)64855238
邮 箱:caamm@vip.126.com
网 址:www.caamm.org.cn
附件:《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
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
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农机工业的行业管理,依据《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第23号公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审核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准入公告申请进行材料核查、现场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符合《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按产品单元分别提交《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一下载.doc)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二下载.doc)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六)国家行业信用等级资质证书;
(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证明;
(九)提交所申请产品单元全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证书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三年内出具的代表性产品定型(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定型(型式)检验项目》(附件三下载.doc)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定型(型式)检验项目》(附件四下载.doc)规定的检验内容。
(十)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准入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对准入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审核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的核查和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的现场查验。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XXX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农机工业的行业管理,依据《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第23号公告)有关规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我们组织起草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11年10月14日前反馈我们,具体内容可在网上下载。
电 话:(010)64882048、64843267、68848531
传 真:(010)64855238
邮 箱:caamm@vip.126.com
网 址:www.caamm.org.cn
附件:《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
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
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农机工业的行业管理,依据《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第23号公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审核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准入公告申请进行材料核查、现场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符合《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按产品单元分别提交《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一下载.doc)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二下载.doc)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六)国家行业信用等级资质证书;
(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证明;
(九)提交所申请产品单元全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证书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三年内出具的代表性产品定型(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定型(型式)检验项目》(附件三下载.doc)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定型(型式)检验项目》(附件四下载.doc)规定的检验内容。
(十)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准入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对准入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审核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的核查和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的现场查验。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XXX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