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计财〔201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升级转型,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效益,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87号)文件精神,在总结近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农业和农村发展实际,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2131753555165.zip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下载: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继续巩固完善提高粮棉配套机械,大力发展林果业、畜牧养殖、特色作物机械,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及节水农业;突出先进适用、可靠、节能环保机具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加强监管、规范操作,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金分配使用
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总动力、畜牧水产量、林果业、设施农业面积等因素,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2012年各地(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各地(州)市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自治区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采用因素分析法,测算提出各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建议。
各地(州)市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地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2012年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备案。各项目实施县(市)要严格按自治区批复下达的资金分配方案(附件1),按照当地农业结构调整方向、农机化发展重点和农机作业市场需求,结合农机装备结构优化目标分列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具体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实施进度。各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要经县委、县政府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地(州)市农机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补贴要向林果业、畜牧养殖、特色作物、设施农业等重点产业、南疆粮食收获、棉花采摘、林果采摘加工等关键环节和先进、、适用机械倾斜,要防止常规机械过剩。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进行有效监督,包括组织报名、公示、资格审查、补贴对象确定公示、确认书、机具落实、核实公示、建档等工作。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标准
2012年共有12大类49小类近200个品目的机具纳入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规定,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暂不列入补贴范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可按类别、品目取舍,但不得按企业和产品取舍,严禁地方保护。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12年支持推广目录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各地不得搞选型招标和举办购置补贴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得提高或降低。各地可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种类,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是否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等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必须对目录内所有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产品实行统一的补贴政策,不允许对本地和外地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不允许对购机户实行差别对待。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者与供货企业自行议定,销售给补贴受益户的农机产品价格不得高于不享受补贴的同种农机产品的价格。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牧场、林场等)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组织(含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县(市)辖区内的农场(牧场、林场等)纳入所在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农场(牧场、林场等)职工享有与本县(市)其它农牧民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补贴对象优选条件是:购买配套农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要尽量全部满足;在申请购买相同机具种类的基础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组织和农机大户、种植大户优先考虑;按要求办理机具报废的农机户优先考虑;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鼓励农民购置农机具。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和1个运输奶罐)。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标准棚配置为:1台卷帘机、1台热风炉、1棚棉被等)。
补贴对象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对象确认程序
(一)各项目县(市)农机、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补贴有关文件、补贴目录、操作程序、受益者和补贴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项目县(市)农机、财政部门要依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查制度》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确认制度》,确定购机者名单及购买机具规格和数量,并在县乡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农机局、财政局确认并向购机者发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
(三)乡(镇)财政部门要参与农民报名登记和公示工作,审核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受益对象条件,确保公平确定补贴对象。
六、补贴机具供应
(一)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凡列入自治区2012年公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的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均可作为补贴机具供货商向补贴对象供货和开具销售发票。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方式直接配送销售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供货商的监督管理。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限制企业进入本地销售。补贴机具供货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补贴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二)购机者持"2012年新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机打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公布的供货企业名单中自主选择供货企业前往购机,同时提供受益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企业出具全额(含补贴额)购机发票,并负责完成机器铭牌照、人机合影照(800万像素以上)和发票扫描等工作。身份证、人机合影和发票必须是受益户本人。
各地农机局、财政局应根据购机者的情况,提供相应的供货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督促供货企业积极组织货源按协议及时供货,为享受补贴的农户与农机企业及农机产品直接见面洽谈选购机型创造宽松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小地(州)可集中统一举办一场,大地(州)可集中统一举办一到两场农机补贴产品供需见面洽谈会,通知和动员所有的补贴机具企业和当年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户全部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现场办公。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要参与每年集中统一举办的农机补贴产品供需见面洽谈会,掌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确认购机补贴协议真实、完整。
七、补贴机具核实与结算
补贴机具供货商与补贴对象完成交货手续后,各县(市)农机局、财政局应严格对到货机具型号、规格、补贴标准、数量等购机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及时向农机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出具补贴机具落实到位的证明(附件3)。供货商将补贴机具到货核实证明提供给农机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农机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凭县(市)农机局、财政局出具的到货核实证明,按要求分批向自治区农机局申请预结算补贴资金。自治区农机局对预结算补贴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无误后按一定比例向农机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预结算补贴资金。补贴项目完成后,农机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完成网上的补贴资金统计和结算申请,填写农机企业购置补贴机具核实汇总表(附件6)及实施情况明细表(附件7),于12月1日起将纸质档案和电子文档报自治区农机局,并提出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自治区农机局审核网上信息,与相关纸质档案核对无误后,向农机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清算补贴资金。
八、补贴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各项目县(市)补贴档案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出台的有关办法、制度、文件、公示稿、决议等记录工作过程的相关资料;二是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下载打印的购机户档案,主要包括:核实汇总表(附件4),明细表(附件5)、申请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及受益户身份证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等,档案需按照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三是农机购置补贴电子信息档案。
各农机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要建立补贴机具供货档案,分县(市)装订成册,主要包括:供货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6)、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经销企业供货明细表(附件7)、身份证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等。全年购置补贴工作结束时,按要求装订并报送自治区农机局。
2012年,我区将启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项目县(市)及各农机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要按照软件流程,同步完成网上申报、表格打印、机具核实、统计等基础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各地(州)市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办法,完善制度,明确措施,加强对辖区各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要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必须由集体研究,报请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备案。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新财农〔2011〕134号)、《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办法》、《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查制度》、《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确认制度》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禁先购买后确认和先购买后办理确认通知书。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二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三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疆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是各地要由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使用,认真及时完成信息录入、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结合本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机化发展实际和作业市场需求,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认真总结、科学分析,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办法》的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和核实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市)农机局、财政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以及农业部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各县市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受好处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对问题较大的县市,要将查实的情况在全区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有关地州县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新财农〔2011〕134号)和本实施方案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
三要加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管理,规范其供货及售后服务行为,积极推行规范的农机供销合同文本。各地要加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价格监控,市场销售的农机产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加强对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市场和经营行为监控,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要足额退回。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和核实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