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指向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主要是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目的是完成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项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劳动报酬,目的是交付工作成果,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二、人员的依附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对外必须以雇主名义;雇员除从事雇佣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外,往往还需服从雇主的临时指派,从事其他工作;雇主为管理之便利,可为雇员设定一定的纪律、章程,雇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制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互无隶属关系,承揽人一般应以自己的技术、设备自己独立完成工作,其与定作人地位平等,一般不接受定作人监督、指挥和管理。
三、计酬方式和给付方式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在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的则一般为承揽关系。
四、归责原则及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关系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风险责任。而承揽活动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和过错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风险责任,不涉及定作人。
综上,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正确区分两者,有助于厘清事故责任的承担,也有助于平等保护农机作业中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