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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2014年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2012-11-29 黑龙江农机局12520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2012-2014年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度调整工作已经开始,请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根据《2012-2014年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度调整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已在《目录》中的产品不需要申报,有增补、变更和取消的产品要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附件:《2012-2014年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度调整申报指南》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2-2014年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度调整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黑农委联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2-2014年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度调整申报指南》。请各生产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一、编制流程

(一) 企业申报。2012年11月20日之前,由生产企业自愿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进行申报,不允许个人或经销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

(二) 材料审核。2012年11月30日之前,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同意推荐的,将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农委农机化管理局。

(三)综合审议。2012年12月15日之前,省农委农机化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审议工作。根据申报产品种类情况,划分组成若干专业小组,每组2-3名专家并推举一名专业小组组长。审议程序为:推荐专家组长、听取初审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重点审议内容和原则、划分专业小组、主审专家评审、专业小组会审、专家组集中讨论并表决产生审议结果,形成《目录》增补建议公示稿。

(四) 网上公示。2012年12月16日至26日省农委农机化管理局根据专家审议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通过黑龙江农机化信息网,对《目录》增补公示稿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告。2012年12月底以前省农委农机化管理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增补公示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六) 年度调整。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2年和2013年申请进行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办法》和本指南有关规定进行。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轮式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员工人数应在50人以上。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kg/s)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500万元以上。其他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防护和警示标志应符合强制性标准。。

2、在本年度内发布的或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4、列入《目录》的省内产品必须获得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依据应是已公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 其中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插秧机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5、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新产品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性检查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以上用户意见材料要求大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10份以上。

3)先进性、适用性、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

6、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对首次进入我省销售的省外农机产品必须通过适应性生产试验合格后,方能申报《目录》。申请适应性试验需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鉴定报告和证书)、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技术文件,并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以及10-15个用户意见(必须有用户联系方式)。未定型生产的产品按着我省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先进行产品定型鉴定后再进行推广鉴定。

7、企业同类产品需在我省2-3个市(县)销售三年以上(含三年)。将近三年的销售情况详细真实的填写在申报书“近三年销售量及主销区域”一栏中。

三、申报范围

根据《办法》,结合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12 大类 34 小类 109 个品目。具体品目见附件 1。

四、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要求

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的基本要求见附件2。

五、申报材料

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一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格式见附件);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 1 张,统一粘贴在 A4 纸上);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9、产品执行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等。

六、申报材料接收单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科技办公室。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长安路

邮编:150301

联系方式:吕明杰 0451-53796056  13199545598

范国山 0451-53796977  13836097729

七、申报工作组织监督单位:省农委农机化管理局科技教育质量处。

联系方式:李宪义 0451-82623898

陈学礼 0451-82657904

     附件:
1.   申报产品种类品目 点击下载
2.   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基本要求 点击下载
3.   申报书格式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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