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准入制度的通知
陕农机办发〔2012〕52号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各农机企业:
为了规范农机补贴管理程序,完善制度,我局决定对在陕西省范围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经销企业(包含从事直销业务的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的原则,实行农机经销企业准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销企业的准入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营销范围涵盖农业机械产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零配件库,仓储场地面积1000m2以上;
(四)从事农机营销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且至少有1名熟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具备上网功能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经销企业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
二、经销企业申报准入程序
经销企业原则向注册地所在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表格及材料详见附件),县级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农机局向社会公布并备案,发放准入牌证,准入牌证有效期为两年,期间未发生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的,到期后可由经销企业向省局提出换发申请。老企业每年年检一次,新进入的经销企业每年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三、经销企业监督管理
经销企业要严格遵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凡有下列行为发生者,一律吊销准入证,取消在陕西省内经销农机补贴产品资格:
(一)违反补贴操作程序,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或代替农民办理手续的;
(二)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购机补贴资金的: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三)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四)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四、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