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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农机回收办法》即将出台

   2012-12-25 中国县域经济报 王润茁7390

自今年9月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后,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等试点地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已陆续展开。近日,农业部发布《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责任明确、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来规范和指导各地开展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农机超期服役隐患多

据介绍,使用年限过长、技术状态恶化、运行无保障的农业机械隐患十分突出。农业机械超期服役会给作业带来严重威胁,制动时会出现距离延长、侧滑,转向时会产生沉重、跑偏等,在行驶时易发生爆胎、车轮自动脱离等。据调查,使用10年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占20%左右。2011年,我国农机事故(含拖拉机交通肇事事故)4884起,造成6081人伤亡,其中约1/3是由于机件失灵、设施不全的原因造成的。

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会造成燃油消耗增加,据测算,一台50马力中拖,新机耕、耙作业每亩平均油耗约1.75公斤;超期服役后,亩均油耗也达2.5公斤,增加了42.8%,一季作业300亩地,油耗增加225公斤,而且机具性能不稳定,作业质量、作业效率下降。农机用油每年在3800万吨左右,据此测算每年要多消耗燃油84万吨,增加使用成本近67亿元,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由于缺乏回收制度和鼓励政策,主要农机产品如拖拉机、柴油机等,大多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的技术水平上,尤其是在节能、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和控制噪声方面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差距很大。建设现代农业迫切需要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率低的老旧农业机械,大力推广、低耗、、环保的农业机械,改善农机装备结构。

以《办法》规范指导回收工作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6章33条,对从事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及其相关活动回收单位、回收拆解活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主要针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7种危及人身财产的农机产品,遵循农民自愿、政策扶持、环保、便民的原则,达到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同时设计了农业机械报废预告制度,规定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期限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达到报废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还可以主动申请报废回收。

为体现便民的原则,《办法》提出农业机械回收制度设计上尽量方便农民,减少环节,便于操作,易于监管。具体程序是:农民交售机械→监理机构进行性认定→回收单位拆解机械并出具《回收证明》→农民凭《回收证明》申请注销登记(可委托)→农民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通过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回收单位上门服务,委托注销登记等举措可实现一站式服务。

为防止报废机械再次流向市场,《办法》规定,回收单位应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五大总成应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配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同时,严禁回收单位销售回收的农业机械整机及其五大总成,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五大总成和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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