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鉴[2013]2号
各省(区、市)农机维修主管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促进农机生产企业提高维修服务能力,根据《关于开展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的通知》(农机鉴[2012]92号)要求,我站组织开展了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工作,对36家自愿参加评定的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审查、电话调查和专家综合评审等工作,并于2012年12月17日至2012年12月28日对34家评价合格企业进行了公示。现将最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评价合格企业名单及其维修服务能力等级见附件。
希望各省(区、市)农机维修主管部门以此为参考,引导农民购机消费,规范提高农机维修管理服务水平。希望各有关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培训、加强网点建设与管理、提高维修服务及时性和质量,切实为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附件: 2012年度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合格名单.doc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