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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筛选备案的通知

   2013-01-07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8750

内农牧机发〔2012〕438号

区内外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区内农机经销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经营农机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要求,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管理,提升企业政策水平,强化服务能力,加强政策风险防控,现将确定2013年度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相关企业按照通知规定办理。

  一、资质条件

  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内蒙古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机经销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含)。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即经销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之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自愿签署《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对农牧民生产未造成重大影响。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具备上网功能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办公设备。

  (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登记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附件1:GB/T 18389—2001有关人员及设施设备规定条款)。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八)售后服务维修车辆充足,满足服务需求。

  (九)取得符合补贴资格产品的农机生产企业产品代理授权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二、推荐原则和上报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资质条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机企业均可申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专项供货企业资格,按照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原则,谁推荐、谁负责,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二)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专项供货资质的经销商自主向有补贴资格产品的农机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供生产企业按照上述“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生产企业审核无疑后在材料封皮签注“审核通过”字样,并加盖企业营销管理部门公章,并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附件5),填写“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附件6)。

  (三)备案材料及编排顺序

  1.封皮(附件2);

  2.经销企业基本情况表(两张表见附件3);

  3.生产企业推荐明细表(附件4);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附件5);

  5.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附件6);

  6.经销企业工商登记营业证、国税及地税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和年检证明;

  7.经销企业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经销企业财务人员有关从业资质证件复印件;

  9.经销企业服务、管理和售后维修服务人员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10.经销企业经营服务场所、场地自有产权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11.经销企业自有服务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12.经销企业属地管理国税部门出具的加盖其公章的2012年度农机产品经营营业总额证明原件(原件上注明国税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

  13.企业阅读《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网上查阅)后的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7);

  14.其他证明材料。

  (四)凡进入农机购置补贴序列的自治区内农机生产企业,继续实行直销政策。直销企业上年度无违规记录的,须提供《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由自治区直接备案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授权布局经销商应合理调配资源,既要考虑市场需求,又要考虑执行政策有力,严格按照资质条件授权经销商,科学区划产品授权销售区域。就地就近择优、市场合理竞争,凡出现违规问题的经销商,其授权生产企业负有连带责任。

  (二)生产企业应认真审查经销商提供的备案材料,材料缺项或不规范的,自治区予以剔除,并不允许补报。其中2013年度新申报经销企业上报1-14项材料;2012年度已获得供货企业资格的经销商只提供1、3、4、5、13、14项,并按照顺序装订。

  (三)上报材料一式2份,统一左侧装订,不得用文件夹散装,由经销企业整理后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经销企业名单及生产企业推荐授权报自治区备案后,作为管理系统正式授权结果,经自治区核实公示无疑后正式发布实施。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1月2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过期一律不予受理。材料通过特快专递报内蒙古农机推广站产业化科。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邮编:010010。除呼和浩特市市区外,一律不接收企业上门送达材料;送达无邮戳材料视为无效。

附件:   点击下载
  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有关管理和专业人员、设施设备规定条款
  2.封皮
  3.经销企业基本情况表
  4.生产企业推荐明细表
  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6.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7.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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