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管[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是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的有效凭证。根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9号),2013年版《作业证》已委托中央机关定点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将陆续发往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为做好今年《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放条件。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有效。驾驶人要有合法有效和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并填写机主姓名、联合收割机号牌(插秧机发动机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二、坚持免费发放。《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在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严格按照规定,坚持免费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严肃查处伪造、涂改、转借和倒卖《作业证》的违规行为。
三、做好发放管理。《作业证》应由省级农机、交通发证机关和县级填发机关盖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登记《作业证》发放信息,包括机主姓名、手机号和机具牌号等,以便《作业证》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组织引导。各地要将发放《作业证》作为强化组织引导跨区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要优先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管理,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
附件:2013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各地发放号段一览表.doc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