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3〕6号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机局(办)、财政局:
为确保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3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机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2月8日
2013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总体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2.1亿元。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作物种植面积、上年度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和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等因素,将补贴资金直接切块下达至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节水灌溉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小类159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其中:烟苗移栽机、棉花移栽机、棉花轧花机、割捆机、背负式谷物联合收获机和保温被为我省自选品目。
对玉米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机械、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等要优先满足农民需求,实现应补尽补。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获机和保温被只可使用省以下地方资金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手扶拖拉机在东营、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及平原县区不予补贴。
列入或我省《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属于我省补贴范围的,均可享受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供农民自主选购。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二)补贴额确定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30%,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同一补贴额”、“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分别确定了通用类和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补贴限额。不允许对补贴农机具实行产地差别对待的政策。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购买重点补贴机具、单独购买配套作业机具、按规定报废更新农业机械的要优先补贴。
补贴额在1万元以上(含)的机具,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1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6台(套)。补贴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的机具,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2〕1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补贴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获得补贴资格后,可以在当地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全价购机试点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要求,今年我省选择东营市、莱芜市进行全价购机试点。试点市要认真调研,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户”试点方案,结算方式由各试点市确定。对于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应对预案,遇到问题,妥善解决。全价购机试点经农业部、财政部批准后试行。
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地区,在确保资金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
六、报废更新试点
今年我省将继续在章丘等18个县(市、区)进行报废更新试点。试点县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下达新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2〕3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试行全价购机补贴试点的县,补贴程序按照本方案中全价购机有关规定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县要及早部署,尽快落实,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逾期不能完成任务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取消试点资格。
七、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省农机化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市、县农机、财政部门和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机具补贴范围;省农机局组织专家对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并确定补贴额,并与农业部确定的通用类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合并形成我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对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资金分配
各市、省直管县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控制额度(详见附件2)及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及布局、上年度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绩效考评情况和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等因素,将2013年补贴资金分解到各县(市、区)。
(三)制定实施方案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2013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并下发各市组织实施。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据此编制本市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
(四)确定补贴对象
县级农机部门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农民根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主确定购机品目后,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报名。农机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名单并公示,公示必须到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一式三份,县级农机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由县级农机部门留存,一份由县级财政部门留存,一份交购机农民留存。全价购机试点区域的县级农机部门要在指标确认通知书上加盖“全价购机”印章。
(五)监督供货
补贴对象持《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并办理购机手续,经销商查看《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是否注明“全价购机”,加盖“全价购机”章的要收取农民全价购机款,并根据农户需求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选择机具品牌、型号等,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具体供货或安装时间、地点,由经销商根据购机农户需要,与购机农民户口所在县县级农机部门协商。县级农机部门对供货过程实行全程监督,逐台核实补贴机具型号、配置和参数等信息是否与供货确认表中信息一致,并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编号,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同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购机农户、经销商、农机部门三方在《供货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经销商负责做好补贴机具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县级农机部门及时在网上进行供货确认,并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六)补贴机具抽查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电话随机抽查或实地抽查,抽查比例要达到10%以上。经抽查发现与网上档案记录不符的,要进一步跟踪调查,了解实情;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通知县级农机部门和生产企业纠正,必要时书面报省农机局暂时封闭问题企业的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抽查情况要存档备查。
(七)资金结算
2013年,我省继续将补贴资金下放到县级结算,并选择部分区域进行全价购机试点。差价购机的区域仍执行去年的差价购机政策程序,县级农机部门网上确认供货、市级农机部门进行抽查审核通过后,生产厂家凭手续齐全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和销售发票复印件,按照要求打印、整理相关纸质结算汇总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农机生产企业。
全价购机试点区域,由农户向县级农机部门申请结算补贴资金,县级农机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生产企业不再受理结算事宜。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本市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和程序操作。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应于12月中旬完成。
(八)信息报送
今年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信息报送工作,市级农机部门每周至少向省农机局报送一期补贴工作简报。
(九)工作总结与考核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补贴工作总结,按照要求积极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并解决存在问题,年底要进行绩效分析。上半年和全年总结应分别于6月10日、11月20日前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补贴工作总结要同时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和资金结算情况。各市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2〕20号)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考评和管理。
省里将重点考核补贴工作进展情况、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以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补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县级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市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所有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各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县级农机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省农机局将各市县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市级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我省“21条”规定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深入领会贯彻《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1〕23号)精神。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级农机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要加强对各县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将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财农〔2011〕9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我省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五)及时结算、搞好服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配合,确保购机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农民全价购机的要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民,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差价购机的市县要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产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县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
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省农机局咨询与监督电话: 0531—83199612
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电话:0531—8852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