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农机1688网!  |  官方微信
     手机版

咨询热线

18701651688

青海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2013-03-22 青海省农牧厅8710
核心提示:青海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青海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山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综合考虑各县(市)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及年度工作考评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粮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养殖大县、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及其它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技术县适当倾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以及地方自选产品13大类44个小类155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另外,我省将3种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支持推广目录或青海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加强与相邻省份的沟通、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附件2)。

  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

  对免耕播种机、深松机、马铃薯种植机、马铃薯收获机、牧草打捆机、割草压扁机、搂草机以及牧草补播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2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累加补贴15%,补贴总额不超过30%。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对每户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县(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省农牧厅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经销商上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通过青海农牧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县级农机部门要将经销商名单张贴公示,供农民自主选择。生产企业直销时,必须将直销点的设立情况报省农机局,并保证配件供应和“三包”服务要求。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但购机手续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操作程序及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今年全省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调研,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上报省农机、财政部门审定后实施。对于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

   补贴资金通过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以“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兑付到户。没有乡(镇)财政所的地区,由县级财政以“一卡通”的形式兑付到户。

 1、自主选择机具。为方便农民选机购机,鼓励农民与生产企业直接议价购机。购机者按照青海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自主选择机具和经销商。

 2、申请购机资格。购机者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惠农一折统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购机者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后,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拟购机者身份证原件、头像和购机信息,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生成《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3)。

 3、补贴对象公示。补贴对象确定后,要将享受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

 4、农户自主购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确认盖章后,向申请购机者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者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在20日内到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自主议价全额购机。经销商登录农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按规定程序上传相关资料,并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一式三份(购机者、经销商、县农机管理部门各一份),提供售后服务凭证。

 超过20天未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行作废。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及时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牌证手续。

 5、补贴机具核实公示。购机者持购机发票、企业供货表及相关资料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机具核查申请。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组织专人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并将已核实的购机者信息公示(附件4),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6、补贴资金兑付。购机者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于次月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购机者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帐户上。县级财政部门每年至少结算五次。

  在确保资金的前提下,今年为支持春耕生产通过差价购机已购置的机具,由县农机管理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农机生产经销企业,5月1日以后所购置的机具全部实行全价购机,直补到卡。

六、退货规定

 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且补贴产品供货企业注明“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对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惠农财政补贴专户,提出退货申请,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署同意退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

 各州(地、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等具体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加强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管理;加强农机产品市场的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核查机具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市县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县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实行普惠的机具品目要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规定截止日期。

  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带具体的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型号。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省农机局、财政厅继续对各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生产企业要严格经销商资格审查,对经销企业的注册资金、经销场地、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售后服务及诚实守信情况等方面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农机生产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省级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的网址链接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统一对外发布。

  省农机局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牧厅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州(地、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落实省农牧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管理的通知》精神,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省、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补贴资金进行结算或打卡兑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结算或发放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进行操作,严禁超额度补贴。要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含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市州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县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农牧处。

 农牧厅、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省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71-6101776,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71-8252826;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971-6142083;“三农”服务热线:12316。


 附件:   青海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zip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农机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农机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