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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2013-03-22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817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甬农机计〔2013〕1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更好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强农惠农作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文件精神,制定了《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2月4日

 

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和《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使用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规模
     (一)实施范围
       确定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含东钱湖区)、镇海区、北仑区、江北区。
     (二)补贴资金规模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批次情况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原则,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结合近几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确定各实施县(市)区的批中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详见附件1)。市级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主要用于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累加补贴。 
        二、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确定
        补贴机具以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补贴机具产品必须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并已列入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具体机具品目详见我市参照《浙江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等补贴机具范围制定的《宁波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各实施县(市)区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必须与公布的《宁波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30万元。 
       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械在落实中央财政定额补贴的同时,继续实行市级财政定额累加补贴。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烘干机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的合作服务组织,市级补贴资金再累加5%。
       设施农业设备必须按宁波市农机局制定的宁波市地方标准《单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DB3302/T112-2012))、《连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DB3302/T113-2012)的标准建设,补贴起补面积:单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1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0.3万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起补面积0.1万平方米。水稻机插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大棚起补面积,单栋、连栋钢架大棚2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起补面积500平方米。
       上述补贴标准均按《宁波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农业部、财政部、宁波市政府2013年另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调整后执行。 
       各实施县(市)区原则上要按中央补贴资金规模进行适当配套,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机械化需求,用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对重点推广机具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额度由各实施县(市)区自行确定,并在使用方案中列明。
        三、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三年内已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且作业面积未增加的农户(100亩以下),原则上不得享受同一品目机具的购机补贴;不实施农机作业的农民(农林场职工),不能享受购机补贴。在申请补贴的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每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同一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每户农户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主体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机具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并报宁波市农机局备案。宁波市农机局根据生产企业推荐经销商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补贴对象可在大市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域选择经销商购机。
       四、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2013年我市继续扩大试点范围,确定在象山县、余姚市、慈溪市、北仑区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直补到卡试点县基本程序为:一是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到县,分批预拨。即先下拨部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由县级负责与农户直接结算。市财政局、市农机局核实资金实施进度后,根据实施政策的需求,在规模控制内再下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二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农机购置补贴必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上办理,并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已购补贴机具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限于列入纯农田作业上牌目录的农机具)、拍照、建立档案。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每批次结算完成后,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审核资料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做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有关协调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对农民(服务组织)全价付款有困难的,要积极帮助协调企业、银行等有关方,签订购机贷款或分期付款合同(协议)。补贴资金到卡后,督促其付清应付款。四是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监管及农民补贴结算。县(市)区农机部门负责补贴实施、机具核实指导工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必须采用“一卡通”的方式兑付。
       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实施县(市)区,在确保资金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
       为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结算进度,要求每月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实施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当地有关涉农部门搞好协调,切实做好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的购机补贴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10%左右安排管理工作经费,市财政安排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各实施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备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在村公示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指标确认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户。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并加强对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
        2013年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为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网络化,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今年继续采用农机购机补贴管理系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机办〔2011〕33号)要求,加强宣传工作,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并在农机化网站或农机专栏中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各实施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实施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购机补贴工作的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工作,对已购补贴机具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在机具醒目位置显示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列入纯农田作业上牌目录的农机具必须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并要做好拍照存档、建立购机补贴档案等工作;要及时报送农机补贴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效、典型等信息,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购机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并要积极开展购置补贴后调查工作。宁波市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对购机补贴的稽查、审核、监管、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效实施,各实施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检查范围覆盖到所有实施县(市)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少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和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机局。
       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严格执行《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的,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资格。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参与违法违规的经销商(生产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非法侵占补贴资金要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拓展服务。各实施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县(市)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咨询服务工作和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并要明确服务责任人,认真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等相关信息咨询解答工作和投诉受理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窗口一站式”服务。要充分尊重农民知情权、选择权,积极协调好农机生产厂商的定点营销和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落实专门机构(人)受理农民的投诉(宁波市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已在宁波农机网公布),向当地农户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好农户投诉,并加强对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供货及时和售后服务到位。
    (六)强化考核,注重实效。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把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投诉处理、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作为绩效的主要内容。实行由各实施县(市)区自评与市级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评出、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经公安、检察、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考评结果将作为购机补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附件:    1.2013年度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县规模表.doc.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链接地址:http://www.nbnj.gov.cn/info.jsp?aid=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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