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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的通知

   2013-04-02 厦门市农业局7760
核心提示: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财政局:

 为深入开展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和隐患排查处理,消除农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特重大拖拉机交通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1日

                                                    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

  根据省、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要求,为强化源头管控,减少农机安全事故隐患,鼓励拖拉机机主主动报废超期拖拉机。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办〔2012〕133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多功能拖拉机牌证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农机〔2010〕27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229号)精神,特制定《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拖拉机报废补贴政策。加强宣传与引导,严格程序,不断深化拖拉机报废工作,消除农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特重大拖拉机交通事故发生。

     (二)总体要求。坚持“农民自愿、政府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报废”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我市农民自愿将已报废拖拉机送交合法、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并到所在辖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注销登记,切实提高我市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整治水平。

  二、拖拉机种类及范围

      (一)拖拉机种类。根据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和《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规定:

 ⑴多功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使用期限达到6年时实行强制报废;

        ⑵手扶拖拉机和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⑶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

      (二)范围。已在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年限的拖拉机。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多功能拖拉机),已在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达到报废年限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拖拉机报废补贴。未在辖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报废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多功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

20马力以下

6

2500

20马力(含20马力)以上

6

3500

手扶拖拉机

皮带或直联传动

10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

2500

20马力(含20马力)一50马力

15

3500

50马力(含

50马力)以上

15

5000


  2.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75%,区财政承担25%。

  四、操作程序

  拖拉机报废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申请报废。拖拉机所有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拖拉机行驶证、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自愿向所在辖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拖拉机报废申请表》(附件1)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报废审核。区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拟报废的拖拉机进行审核,核对报废拖拉机车架号、发动机编号等信息,并签署意见。

       (三)解体回收。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将报废拖拉机移送至具有机动车报废回收资质的公司,回收公司应当核对《拖拉机报废申请表》与送交报废拖拉机的车架、动力编号等相关信息,对申请人与拟报废的拖拉机拍照留存后,将号牌拆解交给申请人。回收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拖拉机报废回收证明》(附件2),并签字盖章确认。报废拖拉机的收购价格,回收公司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回收公司对回收的拖拉机成批量进行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在辖区农机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四)注销登记。申请人持《拖拉机报废申请表》、《拖拉机报废回收证明》、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凭证,到所在辖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牌证注销登记手续,收回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证件,将《拖拉机报废申请表》、《拖拉机报废回收证明》一并存入档案,并将《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发放给申请人。

      (五)兑现补贴。申请人持《拖拉机报废补贴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到所在辖区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申请,经区农机部门审查报区财政审核合格后,由区农业(农机)部门财务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严禁发放现金。

      (六)登记建档。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拖拉机报废补贴信息档案,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拖拉机报废补贴信息汇总表》(附件4)一式3份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财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区财政、农机管理部门各留一份,一份报送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备案。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资金预算与结算。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采取先报废后补贴的办法,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各区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各结算一次,并分别于6月上旬和12月上旬之前将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5)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所需承担资金下达各区,再由各区拨付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市、区两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向外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拖拉机报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对违反报废程序、违反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和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区农机部门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拖拉机报废补贴工作实施总结情况报送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

  六、本实施方案有关拖拉机报废年限若国家、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本实施方案由厦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拖拉机报废申请表

 2.拖拉机报废回收证明

 3.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4.拖拉机报废补贴信息汇总表

 5.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厦门市农业局   
2013年2月21日


附件:   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 厦农〔2013〕8号.doc

链接地址: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1303/t20130304_6171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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