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文件要求,为确保贵州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引导农民购置适用机具,推动农机装备结构优化调整,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贵州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转变全省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以推进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等主要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茶叶、中药材等特色产业机械化生产;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实施过程公平公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鼓励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可靠的先进农业机械,促进全省农机化又快又好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根据各县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情况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量等因素分配补贴资金,并向粮食、油菜、茶叶等种植大县、农机化综合示范县适当倾斜。中央补贴资金下达后,根据各县实施情况,进行年中调剂。省财政厅、省农委已于2012年12月安排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38000万元(黔财农[2012]443)至各实施县(详见附件1)。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全省实施的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0小类131个品目(详见附件2)。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省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省农委将不断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过高的补贴额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公平确定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档次产品的补贴额,不实行差别对待。
公平确定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档次产品的补贴额,不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提高我省水稻机械化种植水平,各地优先审核办理购置水稻插秧机的申请手续,确保补贴农民购置水稻插秧机的需求。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机具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购机。
五、确定补贴机具经销商
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省农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申报公告, 由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经销商,报省农委备案后统一公布名单。生产企业需配合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机补贴产品市场供应秩序,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总数不得超过15家。鼓励省内外生产企业在我省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补贴产品,省外生产企业必须在我省设立经销公司,确保补贴产品的售后服务。采取直销方式的生产企业必须到省农委备案登记。
六、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2013年我省将选择安顺市平坝县和六盘水市盘县,共2县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兑付方式的试点,由申请者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购机,填写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附件4),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者自主选择经销商全价购机,经核实购机情况无误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机者“一卡通”账户或银行账号(具体试点方案另行制定上报)。
其它县继续采取差价购机方式,即农民购机时向供货方提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5)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6),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全额购机发票。经销商凭申请表、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
(以下简称“供货表”,附件7)、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8)、贵州省2013年度分县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附件9)、2013年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以下简称“结算申请”,附件10)等资料向省农委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省农委对经销商提供的申请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省财政厅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办法》(黔财库〔2011〕23号)的规定办理。省级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以下简称“供货表”,附件7)、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8)、贵州省2013年度分县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附件9)、2013年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以下简称“结算申请”,附件10)等资料向省农委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省农委对经销商提供的申请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省财政厅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办法》(黔财库〔2011〕23号)的规定办理。省级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县级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报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共同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监督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购机核实、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实施,严格管理。
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见附件3),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程序、放宽审核标准、拖延办理时限。全省统一使用农业部开发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涉及从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出的表格,格式按农业部统一部署进行动态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以“不是产业扶持重点”、“不配套相关实施项目”、“占用补贴资金量大”等借口拒绝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组织办理补贴申请,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向经销商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申请表和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
营造健康有序农机供应环境。经销商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操作。经销点户外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名称、型号、标准配置、销售价格、补贴标准、生产企业及“三包”内容;销售时必须及时向农民提供全额购机发票,发票上须备注补贴机具主要配置参数和各级补贴金额,必须如实填写“三包”凭证。严禁代购行为,谁申请,谁购机,谁使用;严禁代签行为,经销商、农机部门或其他农民不得代替申购农民办理补贴手续;严禁代办行为,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补贴实施流程规定,不得代替其他经销商办理补贴资金申报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县组建农机超市,集中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农民选择质优价廉的补贴产品。
合理配置补贴资金。允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推广部分农机具,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不得指定生产企业和具体机型、不得指定经销商,所占中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全年补贴资金的50%。涉及重点推广农机具的县需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方案,报省农委批准后方能实施,并以张贴海报和网络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严格核实购机情况。一是通过管理系统核实,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核实购机资料信息;二是机具喷码识别,根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机具编号,在农户所购机具显著位置喷涂“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三是核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全部核实,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抽查率为不低于20%,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抽查率为5%;四是实地核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实地入户核查购机情况,确保机具到户、补贴到位。抽查和入户核查须有详细登记记录(附件11)。
规范整理补贴档案。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对申请表、通知书、供货表、农机购置补贴归档表(附件12)、汇总表、明细表等纸质结算资料及时规范整理,分类归档完善。同时,通过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导出补贴实施档案信息,按机具类别和经销商名称等进行分类归档。
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凡补贴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实行牌证管理,确保补贴机具使用。
(三)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和《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宣传公告,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尽早将实施方案、补贴申请流程图、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工作受理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补贴产品经销商和经销点等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省农委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每半月张贴和在网上公布一次本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示内容必须保留五天以上。
二是申请公示,农民提出购机申请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在县、乡公示7天,无异议后才能给农民办理通知书,单机中央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的机具可将办理通知书与公示同时进行。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
三是政务公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每月底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姓名、住址、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等信息(不涉及购机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部分,)。
四是年末公告,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民信息(附件13)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民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民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是宣传公告,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尽早将实施方案、补贴申请流程图、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工作受理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补贴产品经销商和经销点等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省农委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每半月张贴和在网上公布一次本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示内容必须保留五天以上。
二是申请公示,农民提出购机申请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在县、乡公示7天,无异议后才能给农民办理通知书,单机中央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的机具可将办理通知书与公示同时进行。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
三是政务公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每月底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姓名、住址、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等信息(不涉及购机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部分,)。
四是年末公告,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民信息(附件13)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民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民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在当地政府或农业开通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省农委将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重点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贵州省农委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监督办法(试行)》(黔农发〔2010〕71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干预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议价购机,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经销商,不得拒绝经销商备案登记,不得以监督管理为由干预经销点合法经营,不得让经销商提供任何人员、场地、经济和物质条件协助办理补贴申请、机具核实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补贴手续和资金结算手续;
二是严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职职工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严禁虚办手续套取补贴资金。
一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干预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议价购机,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经销商,不得拒绝经销商备案登记,不得以监督管理为由干预经销点合法经营,不得让经销商提供任何人员、场地、经济和物质条件协助办理补贴申请、机具核实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补贴手续和资金结算手续;
二是严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职职工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严禁虚办手续套取补贴资金。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委将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覆盖所有市(州)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州)、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省农委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层层签订农机补贴工作责任状,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省农委将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督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供货、操作培训和售后维修服务等事项。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不得代办代签补贴申请及结算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流程提前销售补贴产品,不得诱导农民购置不适用的补贴产品,不得变更补贴机具标准配置,不得提供虚假结算申请材料。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省农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省农委将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经销商和生产企业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省农委将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经销商和生产企业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强化培训
加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各市(州)、县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强化补贴机具操作培训。一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利用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对购机户进行农机操作和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要组织农机现场演示会对购机户进行操作培训;二是经销商必须当面告知农民所购机具的配置、“三包”内容和作业适用范围;三是农民购买农机具时,经销商必须详尽培训农民关于机具的规范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日常保养事项等内容,并做好培训记录,使购机农民能操作和正常保养所购机具,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
(六)重视投诉,搞好服务
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补贴机具质量投诉包括补贴机具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争议投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监总局第126号令),必须设立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农机质量纠纷特别是补贴机具质量纠纷,确保处理纠纷的时效性。对补贴机具出现10次以上农民投诉、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引起法律诉讼、无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协调和生产企业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问题,省农委将立即停止该产品补贴资金结算报账、取消经销商资格和该产品的补贴资格。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时向省农委报送贵州省农机质量投诉情况表(附件14),对已经处理完毕的投诉,也应填报。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申请和结算资料审核工作,加派人员专职审核,严格遵守补贴操作流程规定时限,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核进度。经销商要及时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报县级、市(州)级、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以便省级在补贴实施后能及时结算补贴资金,减轻农机产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督促经销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严格履行“三包”义务,确保补贴机具正常使用。
省农委、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八、及时报送补贴资料
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购置补贴工作的总结和上报,善于挖掘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下列材料,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按时报送至省农委农机装备处。资料报送的频次和质量将列入延伸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省农委每月公布一次报送情况。
1.市(州)级和县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2013年4月15日前报送。
2.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主要内容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典型做法和经
验、存在的问题等。市(州)级汇总县级简报,每周五下班前报送。
验、存在的问题等。市(州)级汇总县级简报,每周五下班前报送。
3.贵州省农机质量投诉情况表,市(州)每月13日和28日下班前报送。
4.市(州)级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
省农委农机装备处 投诉电话0851-5959823、5950520
传 真:0851-5959823 电子邮箱:gznjzb@163.com
附件:1. 贵州省2013年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安排情况表
2. 2013年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 贵州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规定
4. 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表
5.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6.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7. 经销企业供货表
8. 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
9. 贵州省2013年度分县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10. 2013年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11. 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核查记录表
12. 农机购置补贴归档表
13. 2013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4月1日
附件: 贵州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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