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有关农机生产、流通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拖拉机牌证管理制度,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和农业部关于拖拉机牌证制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的订制、核发与使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临时行驶号牌的核发范围
拖拉机具有下列情形的,拖拉机所有人(或者拖拉机生产企业、销售商)应当向拖拉机登记地(或者生产企业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1、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拖拉机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2、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且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拖拉机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3、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
4、拖拉机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办理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时应当核发补换领期间的临时行驶号牌;
5、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驶出所在地行政区域的;
6、生产企业生产的拖拉机产品,采取自驾方式送往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外的销售商、用户的,或者销售商(或用户)采取自驾方式到生产企业(或销售商)提取拖拉机的。
二、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的要求
1、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生产企业、销售商)申请办理临时行驶号牌,必须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凭证。生产企业、销售商自驾送货、提货的,还需提交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具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功能的有关保险凭证。
2、农机监理机构必须完整签注临时行驶号牌背面的信息项,包括拖拉机相关信息、临时行驶区间和有效日期。有效日期的签注应根据拖拉机实际行驶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有效日期不超过30日。
3、申请办理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即时受理、核发,并如实登记临时行驶号牌的相关信息备查。
4、严禁委托拖拉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签注临时号牌;严禁向生产企业、经销商、拖拉机所有人发放空白临时号牌;严禁给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拖拉机核发临时号牌;严禁给生产企业、销售商以运输方式运送的拖拉机产品核发临时号牌。
5、临时行驶号牌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临时行驶号牌的订制
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实行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总站审批后报送定点企业生产的程序订制,县级监理机构填写《长沙证照订制申报表》并注明订制数量,按照省总站《关于农机牌证订制及其工本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机(监)〔2010〕6号)规定的要求订制、结算。
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每年订制一次。2013年各地所需数量在5月底前向省总站申报,以后每年于3月底前完成申报。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总站。联系人:苏维,联系电话:0731-85532858,18674886685。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