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公布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苏农机管〔2013〕5号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2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初审,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机局备案,现予以统一公布(不含省农机局以前年度已公布,现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单)。
报废农机回收经营企业认定工作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也是实施农机报废更新的关键环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回收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不按规定拆解,以及出售报废、拼装、收销赃农机(含“五大总成”等零部件)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取消其资格,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认定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4月17日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