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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购机补贴操作程序

   2013-06-03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业机械化管理局9160

黑龙江省购机补贴操作程序


        (一)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制定下发《黑龙江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内容和补贴资金指标。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接到省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后,要立即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有效形式,将本次农机购置补贴申报程序和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的政策等信息及时向农民公布和宣传,让符合条件的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本县(市、区)《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按要求确定本县(市、区)补贴重点。本县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经所在市(地)审定后实施,并分别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接受全程监督检查。

(四)乡镇负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申报。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要在本村开具确认农民身份的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到乡镇报名(森工系统指标由森工部门组织报名),并填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附表2),乡镇及森工部门对农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经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补贴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五)各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根据补贴重点确定补贴规模,可按照产品类型进行分段摇号确定补贴对象(森工系统同样摇号确定补贴对象),以农民身份证号作为摇号编码,并邀请监察、公证部门和农民代表等现场监督,摇号过程要在当地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确定的补贴对象要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手续。经市(地)和省农委农机局逐级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后,由当地农业(农机)部门打印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表3),当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六)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民在领取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购置补贴机具。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自主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时凭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选购机具,与经销商进行价格议定,协商供货事宜,满意后交付购机差价款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提货时购机农民签字确认。

(七)经销商必须给农民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在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扫描发票原件并上传。同时,经销商要按要求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做喷涂标志。并将人机合影上传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补贴资金结算依据。

(八)购机农民本人提货后凭发票、本人身份证和机具实物到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进行登记验收,并按农机监理部门要求办理落户手续后,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九)生产企业将补贴资金结算报告等结算信息从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经省农委农机局核对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后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十)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市(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各市(地)分别在2013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市(地)农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开展全价购机补贴方式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工作,实施方案要延长公示时间,明确摇号时间及结算办法,严格按照要求,做到“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确保试点成功。




链接地址:  http://hljnj.hljagri.gov.cn/ztzl/gzbt/201305/t20130528_517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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