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农机管发〔2013〕21号
各市、州、县(区)农机局(办):
为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农机局
2013年6月28日
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试 行)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由湖北省农机局实行资格管理。湖北省农机局负责教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年审工作,各市、州、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取《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良好的农机驾驶技术及相应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教员分理论教员与教练员。
(一)理论教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能力。
3.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二)教练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并具有相应机型5 年以上驾龄。
3.具有讲解要领、动作示范、指导驾驶和评教评学的教学能力。
4.教练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符合教员条件的人员,向市、州农机主管部门报名,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二份。
(二)交验身份证、驾驶证一式二份。
(三)提供学历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申请教练员证的需提供有效驾驶证件和单位的驾驶经历证明。
(七)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3张。
第七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集中上报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参加湖北省农机局组织的培训、考试。
第四章 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八条 教员培训按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进行。
(一) 理论培训内容为: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拖拉机驾驶理论、拖拉机构造及维护知识、拖拉机配套机具、拖拉机使用技术规范、交通工程基础理论、救护常识、行车等。
(二) 驾驶操作培训内容为:道路综合驾驶、场地驾驶、农具挂接与田间作业、机具维护与保养等。
(三) 总学时按农业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员考试
(一) 理论教员进行笔试(闭卷)与示范讲课。
(二) 教练员进行笔试(闭卷)、路考、场地驾驶考试。
(三) 教练员路考、场地驾驶考试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重考。重考不合格的,半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重新申请培训。
(四) 教员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期考试资格。
第十条 经审核、考试合格的学员,发给相应类别的《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制定教员奖惩制度,设立驾驶操作教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教员应当做到:
(一)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拖拉机驾驶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二)如实填写学员的培训记录。
(三)确保教学行车。
(四)参加拖拉机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的再教育。
第十三条 教员、教练员授课时需携带《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
第十四条 《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的,按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持有《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申请增驾的教员,经实操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相应车型的《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并与其驾照相对应。
第十六条 《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在有效期内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湖北省农机局统一组织,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的审验工作。
(一)申请审验的教员,须参加相应的理论知识培训,具体内容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交通。
(二)审验合格的,由市、州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原证上加盖审验章。并签注有效时间。
第十七条《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向湖北省农机局申请补领,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出具有关遗失证明材料或污损证件。
(二)填写《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交本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彩色照片3张及身份证复印件2张。
第十八条 持证人申请变更服务单位,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工作的,履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并上缴原证书。
第十九条 《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不得伪造、转借、涂改。
第二十条 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自然失效。
(一) 持证人死亡的。
(二) 持证人年龄超龄的。
(三) 逾期180天不参加年审的。
(四) 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聘用无《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取消三至六个月准教资格,并上报湖北省农机局备案。
(一) 教员在教学工作中不尊重学员人格,不文明从教,被学员投诉,并被核实的。
(二) 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三)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规定的路线进行教练。
(四) 教学过程中出现违章、违纪现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持有《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教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级农机主管部门注销其《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
(一) 由于身体和健康原因不适合执教的。
(二) 涂改、冒领《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的。
(三) 驾驶证被注销的。
第二十四条 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注销其《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并取消其从教资格。
(一) 敲诈学员,非法收取各种财物。
(二) 有重大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 被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处警告三次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 教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申请表.
来源地址 http://www.hbnjh.gov.cn/newscenter/officialdocument/20130628094446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