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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的通知

   2013-07-02 广西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8220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的通知
 
桂农机推〔2013〕21号
 
各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增强基层农技推广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凝聚力与影响力,打造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整体形象,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的通知》(农办科[2013]35号)文件,确定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并提出了标识使用相关要求。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
                                  2013年6月25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的通知

农办科[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农机、水产)厅(局、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增强基层农技推广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凝聚力与影响力,打造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整体形象,我部研究确定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样图和寓意说明附后),现印发你们,请在各级农技推广机构有关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书证件、官方网站、工作服装、宣传材料等方面使用。本标识图案的使用主体为国家各级农技推广机构,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图案的结构和色彩。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联系厂家印制。标识图案的电子版可从中国农业推广网(www.farmers.org.cn)下载。
  附件: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样图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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