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13]169号
各市、县(区)税务局、农业(农机)局:
车辆购置税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划转国税部门征收以来,国税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车购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上道路行驶的轮式农用机动车辆,仍然存在征收范围界定不清、协调配合不够、征税协税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解决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分应税、非税车辆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有关要求,动力装置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农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非应税拖拉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机和挂车采用铰接方式连接,并可折腰转向;主机既能牵引挂车从事道路运输,又可驱动其他配套机具进行作业;
3、柴油发动机,手扶拖拉机和手扶变型运输机的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车辆外廓尺寸有限值的不大于限值;
4、车辆合格证注明的车辆类别或名称为拖拉机,并由农机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落实应税车辆信息交换制度,强化涉税车辆比对和核查。各级国税部门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界定非应税轮式农用机动车辆的范围。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要办理车购税免税手续。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办理应税车辆注册登记时,必须按照规定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对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应以合法有效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为注册登记依据,并坚持“先税后牌”原则;没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得发放车辆行驶证和号牌。农机管理部门按季向同级国税机关提供包括非应税范围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在内的所有车辆的电子登记信息。
(二)2013年7月1日起,纳入我省农机上户目录管理的轮式农用机动车辆,农机管理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目录中作出车辆购置税征免标识,便于各地进行车辆注册登记时识别。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法征税,从严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营造公平、和谐的征纳环境,减轻农民负担,推动我省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各级国税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岗责考核和检查监督力度,及时解决征税和协税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堵塞无证登记和假证登记等管理漏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税收流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农业厅
2013年6月28日
来源地址: http://amic.jxagri.gov.cn/jxagri_web/News_View.aspx?id=15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