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牧场要通过媒体(电视)及农牧场公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向农场职工公布、宣传购机补贴的相关政策。并根据方案精神,在规定时间由购机者自愿向农牧场农机部门提出申请。
(二)总局农机局根据农机发展规划,结合当前工作重点,在综合考虑各管理局和农牧场之间差异的基础上,根据各农牧场的实际情况和给予补贴资金的规模,采取因素法确定各农牧场补贴资金的规模。即主要依据各农牧场的播种面积、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农机更新需求强度、补贴工作执行情况、综合平衡等因素进行分配。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各管理局、农牧场本年度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方案,并及时下发到各管理局和农牧场。
(三)各管理局在收到总局下拨的补贴款一周内将补贴资金下拨到辖区内的各农牧场,各农牧场在收到补贴款一周内将补贴资金汇至本管理局计财处(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下同),各管理局农机局根据购机补贴实施进度情况在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后交各管理局计财处进行结算,各农牧场必须按购机补贴计划全部实施完毕,如出现补贴资金结余,总局将收回另行调剂使用。
由总局组织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农业机械的补贴资金须由各管理局计财处将补贴款统一汇至垦区采购招标中心进行统一结算。
(四)总局农机局采取择优筛选等办法,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职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价格按照不同操作程序通过招标谈判或购机职工自行谈判商定。
(五)农牧场农机和财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补贴对象的资格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最终确定购机者名单、机具品目分档名称、购买数量、补贴额等,并将补贴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同时在购机者所在管理区或农牧场机关办公地点张榜公示7天,确保享受补贴者的确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各农牧场要设立补贴专项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六)补贴对象确定无异议,经管理局农机局审批后,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为购机者办理购机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上过程需通过农机购机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批),并由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农牧场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备案。享受农机补贴的购机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置补贴机具,购机时凭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在总局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中自主选择,并与经销商进行议价购机。满意后,交付购机差价款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提货后购机者签字确认,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
(七)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后,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上传发票原件,动力机械在发票中必须注明发动机和底盘号码,并复印留存发票和购机者身份证。同时,经销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填写的机具编号,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做喷涂标志(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3年补贴机具)。
(八)经销商凭经销企业供货表和发票复印件到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进行购机核实,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确认并上传有关信息到管理局农机局进行最后核实。
(九)经销商或企业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和分农牧场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向各管理局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各管理局农机局审核无误后,向各管理局计财处申请拨款。各管理局计财处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经销商结算补贴资金。
(十)补贴设备到位后,各农牧场农机部门要对购买的机具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对于进口农机设备和批量采购的插秧机、免耕精量播种机、联合收割机等由总局组织实施集中招标采购,其它国产设备也可采取由各管理局或农牧场农机、财务和用户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与经销商议价批量采购的方式,统一确定批量优惠价。在征求购机职工意见后,进行统一采购。不同意的可自行按正常程序要求采购。
(十二)补贴工作结束后,各级农机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对本区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农牧场形成的总结报告报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管理局形成的总结报告于当年的10月30日前报总局农机局和总局财务处。各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负责本区域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总局农机局和总局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