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机〔2013〕19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管理站(局、处):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3〕47号)精神,省局将组织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规范)社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1.凡达到省、市级示范社和县级规范社认定标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均可申报相应级别的示范社或规范社。年初已被列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单位的合作社,仍需填报省级示范社申报书,经完善建设(包括合作社名称),争取达到省级示范社标准。
2.申报单位应详实填写申报表,并附盖有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作为申报受理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把关。
二、认定事项
1.省、市级示范社和县级规范社评审认定工作分别由省、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由同级农机管理部门承办。符合省、市级示范社和县级规范社条件的,分别由省、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2.对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需要,按照认定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填写评审表,并由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省局将对上报的省级示范社创建单位按1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达到省级示范社认定标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提请省农业厅发文公布;对达到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而尚未取得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省局负责向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领导小组推荐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省局在省级农机化财政项目安排上将给予优先考虑。
三、其他要求
1.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规范)社创建活动是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做好示范(规范)社申报、认定工作,并积极争取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创建指导,进一步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升质量。
2.各市于10月20日前将申报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局,并于11月底前报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规范)社创建活动总结。
附件:1.浙江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申报表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