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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开展农机车辆安全联合检查的通知

   2013-07-22 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10130
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吉林省农机监理总站关于开展农机车辆联合检查的通知
 

吉农机监字[2013]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交警支队、大队,农机监理所(处、站):


为落实《吉林省集中开展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省交警总队、省农机监理总站联合组织全省各地交警、农机监理部门,针对在道路上行驶的农机车辆开展一次大检查、大整改活动,农机车辆隐患,防止农机车辆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吉林省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吉林省集中开展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为指导,以创建“平安交通、平安农机”和构建“平安农村、和谐农村”为主线,充分发挥公安交警和农机监理的监管职能,加大农机车辆执法力度,整治农机车辆隐患,共筑农村道路防线,严厉打击各类违章违法行为,遏制农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民群众生命财产。

  二、活动时间
  7月15日至10月15日。其间开展三次统一行动,集中上路查处农机车辆违法行为,统一行动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三、主要内容
  (一)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或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二)驾驶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设施不全、挂车无夜间反光装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四)酒后或醉酒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五)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六)驾驶拼装改装的拖拉机或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监管水平。各市(州)交警和农机监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大整改活动。以市(州)为单位,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公安交警领导、农机监理所(处)长共同协商开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农机车辆交通形势进行认真研究,形成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农机车辆交通工作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确定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合监管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各地在开展联合执法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之间要建立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技术检验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等有关资料、数据信息。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做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和各类违法处罚的情况,及时向农机监理机构通报。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给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交警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结合“平安农机”、“争先创优”、“畅通工程”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和省关于交通、农机等法律法规和生产常识,营造农村道路和农机生产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意识。
  (四)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强力推进工作落实。各级交警、农机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开展检查活动的检查督导,明确检查责任,落实专人对基层所队开展包保。省交警总队、省农机监理总站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重点地区开展活动情况开展明察暗访。
  此次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交警、农机监理机构于10月20日前,将本市(州)开展农机车辆联合检查工作情况分别报省交警总队交通处和省农机监理总站。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联系人:曹政 18043001928
  省农机监理总站联系人:丁长顺 18704306806
 


                                             2 0 1 3 年 7 月 15 日



来源地址:http://www.jlnj.gov.cn/info.asp?id=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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