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农业(农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进一步规范农机维修市场管理,促进农机维修质量提高,保障农业机械生产与节能减排,结合我省实际,定于下半年开展农机维修厂点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在全省普遍开展对农机维修厂点的专项治理活动,彻底摸清本地区农机维修厂点底数,严把农机维修市场准入关,切实做好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行政许可及其监督工作,要求各市县对辖区内维修厂点逐一认真核定。
(一)对持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维修厂点,经核定若不符合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 1138.1-2006、NY/T 1138.2-2006)(以下简称“开业条件”)或合格证已过期的,依法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开业条件”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经营;若合格证已过期,由农机部门按程序换发新证。
(二)对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机维修厂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开业条件”的,依法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对不再从事农机维修业务的维修厂点,根据维修厂点的申请,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维修点,要依法进行处罚。
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使农机维修服务厂点成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机、环保、节能、运转,促进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经济力量。
二、专项治理的对象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对象是河北省境内的全部农机维修厂点,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经营资质方面。检查《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和经营的类别和级别一致。
(二)维修条件方面。检查是否满足原核定维修等级,有否超越维修等级承揽维修业务的情况。
(三)维修人员资质方面。检查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取得了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生产条件方面。检查是否符合“开业条件”规定的设备、实施、人员、质量管理、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包括是否具有与维修作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和存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物品是否有防护措施和设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在守法经营方面。检查是否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等活动。
(六)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检查是否建立了农机维修的经营管理、生产、维修记录、进销货台帐、收费标准、质量保证和“三包”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搞好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省农业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建立省农机维修厂点专项治理协调指导小组,省农业厅李永山副厅长任组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丁英辉副局长任副组长。省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农机修造服务总站(详见附件1)。 各市农机维修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要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通过认真分析农机维修市场的现状,抓住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找准突破口,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管理,确保全省农机维修厂点专项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组织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宣传造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
专项治理期间,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农机维修厂点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领会精神实质,把握相关要求,依法开展农机维修厂点治理工作。同时要大力宣传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推进治理工作深入。通过治理整顿,总结完善建立起一套加快维修厂点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长效机制。
四、时间安排
从8月1日到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部署阶段(8月1日至31日)。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逐级对本区域内农机维修厂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充分掌握农机维修厂点的数量、规模和当前农机维修行业存在的问题。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组织行动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做好前期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8月2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行动阶段(9月1日至30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农机维修厂点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该整改的整改,该吊销《技术合格证》的予以吊销,该取缔的予以依法取缔,对违法经营的要依法严惩,并公开曝光。同时利用这次整改机会,建立2-3处证件齐全、制度齐全、设施规范的高标准农机维修中心,以点带面,促进维修行业朝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31日)。各地行动小组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的成效、经验和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查漏补缺,整改提高,提出工作建议,分析本地农机维修厂点的新特点、新情况,探索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并将总结材料和“农机维修厂点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表”、“专项治理后保留的农机维修厂点名单”报省指导小组办公室,并以此结果作为今后各地农机化统计报表、农机维修厂点规划建设、维修市场监管的重要基础。专项行动结束后,省农业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联合通报表扬。联系电话:0311-86674063 邮箱:hbnjxz@163.com。
附件:1.省农机维修厂点专项治理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冀农机发〔2013〕4号.doc
2.农机维修厂点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表专项治理行动附件2-3(6.9).xls
3.专项治理行动后保留的农机维修厂点名单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