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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不能使用全额退款

   2013-07-29 烟台晚报6650
       购买农用机械发生故障,结果多次维修也不能正常使用,经过莱阳市消协调解后,任先生如愿以偿退了货。

  7月1日,莱阳市消协接到一起农机投诉,消费者任先生称,5月15日在莱阳某农机店购买颗粒机一台,价格1750元,自购买日起一直不好用,期间技术人员调试5次,更换零件一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更不用说达到说明书中的每小时排75-100公斤颗粒。消费者认为是颗粒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遭到经销商拒绝,任先生只好投诉到消协,希望退货。

  接到投诉后,莱阳市消协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销商应免费退货。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销商和消费者达成协议,经销商全额退还消费者购机款175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标签: 农机 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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