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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7-29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1203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13〕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提升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2日
重庆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及《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发〔2013〕3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我市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协调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购机者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购机者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区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委按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各区县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并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配,由市财政下拨到各区县。区县根据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合理安排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支,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支持推广目录或重庆市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2013年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2个小类74个品目机具。《重庆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见附件1),附件1未包含的其他通用类产品,本市农民确有需要的,参照通用类一览表直接纳入补贴范围。对本市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经市农委、市财政按相关程序审定并报农业部批准后,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的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通过开展补贴机具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总体上按不超过本市同类同档机具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具体分档补贴标准见《重庆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附件2不能确定补贴额的其他通用类产品,其补贴额按照《2013年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各区县可根据本地情况对补贴机具实行县级累加补贴。
对于同一种类产品的补贴额过高的,市农委要根据相关程序对该分档补贴额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农业部备案后实施。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严格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文件要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由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推荐并确定。市农委将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并通过重庆农机化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供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者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县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机购机。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严格规范操作,诚信守法,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补贴机具生产企业要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和配置提供合格产品,认真审核自主推荐的经销商资质条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农委。
五、补贴产品标价与补贴政策公开
所有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同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承诺时限要求,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在各区县电子政务平台上或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方式
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二)购前确认
单机补贴额3000元以下的农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申购需求。购机者持身份证、惠农直补卡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附件4),乡镇(街道)农业中心负责录入购机者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惠农直补卡账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及时发放政策告知书,讲解补贴政策内容,告知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单机补贴额3000元及以上的农机具实行购前确认。购机者持身份证、惠农直补卡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5),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初审,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系统网上公示,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时发放给购机者。区县审核工作自购机者提交购前确认申请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系统默认自动审核通过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购机数量
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的补贴农机具,享受补贴的不超过2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补贴农机具,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享受补贴的不超过30台套;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享受补贴的不超过10台套。
确因农业生产急需,购机数量需突破规定的,必须由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四)机具购置
购机者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持身份证或有效证照、政策告知书或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机具经销商或其销售点,对比选定机具,自主议定价格,全价购机。
经销商或其销售点刷身份证或输入组织机构代码,采集机具信息卡、销售价格、人机合影(守法诚信经销责任人、购机者、机具的合影)等信息至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经销商通过补贴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机具成交价格和当年确定的补贴金额),并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机具信息卡和所购机具交给购机者。在补贴系统中,购机信息数据按居住地址自动流转到对应乡镇(街道)进入待公示状态。
(五)补贴公示
系统每月16日、次月1日自动将待公示状态的信息按批次打包进入公示状态,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按村居查询并打印出公示表,分村居进行张榜公示到村务公告栏上,公示期为15天(自系统打包之日起)。
(六)购机核实
公示期内,市、区县、乡镇(街道)按比例随机抽样电话调查、入户核查。市级电话抽查率不少于3%,区县电话抽查率不低于25%。乡镇(街道)对购机真实性核实(其中:单机补贴额3000元及以上的入户调查核实;单机补贴额3000元以下的,可通过多种方式核查,但入户核查率不得低于25%)。
核实工作自公示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七)补贴审核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应及时根据公示及核实情况,网上审核已公示信息。网上审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核实期满,3个工作日后系统将自动默认审核通过)。同时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分批次报送补贴汇总表和花名册。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信息结合本级抽查核实情况进行网上审核自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结束日起,3个工作日后系统将自动默认审核通过),同时分批次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信息进行确认,并按确认后的汇总表、花名册会同承办银行将补贴资金划入购机者提供的惠农直补卡账号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共同负责购机者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发票联复印件加盖鲜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或指标确认通知书、惠农直补卡账号、农机购置补贴汇总表和花名册以及核查记录等补贴档案资料的管理。
(八)机具退货
补贴资金已划入购机者账户,因机具质量等问题申请退货的,经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同意后,将机具对应的所有补贴资金全额存入财政指定国库账户,持该存款回执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验后,方可退货。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市将于11月30日停止补贴机具销售及信息录入上传。补贴资金结算于12月20日结束。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区县政府领导牵头,人大、政协、农业(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辖区的购机补贴工作和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购机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购机补贴牵头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制定本区县年度购机补贴实施细则、销售点管理、政策宣传、监督管理、抽查核实、审核结算、信息上报等。乡镇党委政府为购机补贴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政策宣传、购机申请、补贴申报、购机公示、机具核实、审核上报等。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工作考核。加强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管理;加强农机产品市场的监管;强化区县级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内部约束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核查机具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市农委、市财政每年将根据各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一定的监管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严格执行购机补贴公示制度。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购机者所在村居公示不少于15天。
切实加强经销商管理。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由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农机生产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推进补贴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6)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区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市级信息公开固定网址主动提交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统一对外发布,确保通过网址链接有效查询信息公开情况。
市农委将定期对各区县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其结果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倾斜。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遵照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纪律要求,结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开展创新试点的实际,提出如下纪律要求:严禁区县为补贴机具推广设置限制门坎;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违规向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购机者收取各种费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购机者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年度《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有关审核及资金发放;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严格补贴机具申购程序,做好购机公示、补贴资料审核和购机真实性的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和完善补贴机具档案管理。购机者应妥善保管机具信息卡备查。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机关和纪检监察、纠风等部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切实加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农委和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重点抽查。建立补贴信息备案制,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定期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严查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农业部及《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段,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价。违规购机者,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五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对经销商违规行为,视其情节,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对违规的生产企业,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取消其重庆市支持推广目录资格,并建议农业部取消其列入国推目录资格,且我市将不再推荐违规企业所有产品进入国推目录和纳入市级支持目录。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套骗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延期发放补贴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县要及时将工作督查情况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农委。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要做好对广大购机者的宣传引导,让他们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主动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供应,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购机者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购机者权益。
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服务承诺时限(以系统设定时限为准),及时兑付发放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加强配合,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批次兑付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
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制定本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细则,于2013年4月30日联合上报市农委农机装备处、财务处和市财政局农业处备案。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实施进度、结算进度半月报和补贴信息周报制度,按时报送到市农机推广总站。及时总结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分别在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农业处、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市农机推广总站。
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 023- 12316(市农机办
                    023-67909982、67909981(市农机推广总站
质量投诉: 023-49835778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监督举报: 023-89133231、89133229(市农委监察室)
                           023-67909961(市农机推广总站)
材料报送:  023-67575326(市财政农业处)
                       023-89133095(市农委财务处)
                             023-89133331(市农委装备处)
                             023-67909982(市农机推广总站)

              附件:1.重庆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重庆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一览表
                            3.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
                            5.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6.2013年度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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