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2013〕193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税)局: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结算权限下放,其中,2012年及以前年度未拨付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将由省统一下达给地级市及财政省直管县后,由各地级市及财政省直管县与经销商进行结算。为进一步做好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地级以上市及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农业局(农机主管部门)、财政(税)局对照附后表格中的有关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核对确认工作,并于今年8月15日前将核对情况反馈省农业厅(农机办),省财政厅(农业处)。如附后表格中的数据经审核无误且没有相关意见,请直接在表格上加盖所在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农业局(农机主管部门)、财政(税)局公章后报送;如相关数据核对有误的,请提出书面意见且一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请各相关地级以上市及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农业局(农机主管部门)、财政(税)局高度重视本次核对工作,省将根据此次审核确认的结果相应办理结算权限下放的相关手续。结果确认后原则上不再做更改,各相关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对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审核确认过程中涉及到其他需向省了解核实的情况,可与省农业厅(农机办)联系。
附件:2005-2012年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