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机办〔2013〕122号
各市、县农机局,自治区农机监理总站、自治区农机鉴定站:
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KW以上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农机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目录管理。现将审查合格的德阳市金兴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2013年新增第七期)》(以下简称《登记管理目录》)。《登记管理目录》在“广西农机化信息网”发布。
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属地农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登记管理目录》公布的产品型号及其基本参数组织生产,严禁超标生产,产品标牌标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写。各市、县农机监理所、站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目录》公布的产品型号及其基本参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
附件下载:/kd/attached/file/20130828/20130828175100_5939.doc
/kd/attached/file/20130828/20130828175130_2073.doc
来源地址:http://www.gxnj.gov.cn/show.html?ID=d368d077-bd25-46c1-a3f9-895b025e7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