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3年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的通知
甬农机计〔2013〕22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有效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节能降耗减排,保障生产,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财政农〔2012〕119号)精神,经测算核实,现将农机专项资金229万元下达给你们,专项用于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其中2012年度补拨资金 69.8万元,2013年度预拨70%资金159.2万元(详见附件)。
此项资金,由宁波市财政拨给,各县(市)区收到后,财政上作“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入账,相应列报2013年度2130122“农业生产资料与技术补贴”科目。
望各县(市)区切实按照《宁波市农业机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按比例落实好财政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加快实施报废补偿工作,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附件:2013年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分配表.doc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2013年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分配表.doc
来源地址:http://www.nbnj.gov.cn/info.jsp?aid=2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