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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政 缓解农机具库棚建设用地审批难

   2013-09-24 福建省农机管理局 6930
       为有效解决农机具的存放问题及机库用地难问题,福建省日前出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农机农具的仓库作为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此举缓解了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库棚建设用地审批难的问题。

加快推进福建省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稳定发展,贯彻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新出台的《通知》积极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促进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为切实保障设施农业用地,根据《通知》,凡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农作物设施生产等农产品生产用地,及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智能温室、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的仓库、农产品分拣包装场所、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烤烟房、田间道路等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农业局会同国土资源局制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通知》也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农业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避开优质耕地,并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终止使用后,经营者应自行拆除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近年来,福建省认真贯彻落实和省有关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会议精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扶持措施,加快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为解决农机具停放难的问题,去年福建省首次出台了机库棚建设财政补贴措施,争取到省财政的专项经费192万元,补助24家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机库棚建设项目。该新举措解决了福建省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农机具后无处存放,被风吹、日晒、雨淋带来的巨大损失,以及农机具大幅增加后的维修难、保养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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