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机科字〔2013〕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农机化及农机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省农机局重新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9月29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管理办法
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企业地址变更(以下简称为“证书变更”)。
第三条 证书变更由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管理,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简称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受理、审查。
第四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省农机鉴定站根据产品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后企业提交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不予变更,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鉴定。
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企业提交申请后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企业提交申请后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当产品名称、型号因产品命名规则和型号编制规则要求而需要进行规范变更的,在对产品参数核测与原检测报告中参数进行核对并确认产品及执行标准无变化后可以进行变更。
当企业不变,仅生产地址发生变化时,经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满足要求的,可以进行证书变更。
第六条 需进行证书变更的企业向省农机鉴定站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除特别注明的外,各提交1份):
(一)《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书》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变更情况证明材料(由法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需进行变更的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原件;
(五)产品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产品型号名称变更说明(产品型号、名称变更时);
(七)强制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变更的审查。省农机鉴定站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并在《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审查记录表》记录审查结果,符合变更要求的填写《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审批表》报省农机局。
当需要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核或产品参数进行核查时,由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实施。
第八条 证书变更的审批。 省农机局对省农机鉴定站报送的变更材料进行审定,符合变更要求的,以文本形式发布公告,并换发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4月9日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鲁农机科字〔2007〕8号批准实施的《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地址:http://www.sdnj.gov.cn/zwgk/xztz/09/16202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