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13]307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调整工作,我厅编制了《<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受理、咨询工作,按照《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及补充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好相关企业申报和产品审核推荐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报送相关材料。《指南》及补充规定同时在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nmgnj.gov.cn)发布。
内蒙古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目的是本着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广农牧业新技术和加快农牧业机械更新的原则,向广大农牧民推荐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牧业机械,促进农机化发展,建设现代农牧业。《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不等同于产品补贴目录,列入《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农牧业机械产品并不等同于具备了享受各级财政补贴的全部资格。请各级农机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农牧业机械生产者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
附件:《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