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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通知

   2013-11-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737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通知

桂农机办〔2013〕157号

各市、县农机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3年11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实施,依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落实人员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反馈及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人员提供便利。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投诉举报内容属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受理,办结后回复处理结果。

(一)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内容属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回复原由。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农机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对象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循上下联动、分级管理原则。上级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可以批转下一级部门办理,但县级不允许再向下转批。接受交办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公示。

第九条 查办投诉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调查组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核查、收集材料,共同办理。谈话核实,要制作笔录,并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投诉举报处理时限:一般的信访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10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转批件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出。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在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按上级部门指定的期限办结。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在作出处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并予以告诫。对属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在调查后形成初步意见,上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地址:http://www.gxnj.gov.cn/show.html?ID=b9e1700c-e604-4cbd-9fe3-cdf0a56e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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