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西省级推广鉴定产品条件的通知
桂农机科〔2013〕32
桂农机科〔2013〕32
各市农机局,自治区农机鉴定站,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农业生产新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鉴定工作规范(试行)》精神,经局办公会讨论,决定对申请广西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条件作以下调整:
一、产品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要经过一个农业生产季节,且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产品通过可靠性试验;
三、产品累计销售量要求:一般情况下,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2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0台(套)。对于当前广西农业生产急需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其累计销售量放宽为:配套动力50-90kW的不少于10台;配套动力90 kW以上的不少于5台。
产品推广鉴定其他工作按原有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3年11月18日
来源地址: http://www.gxnj.gov.cn/show.html?ID=05170fca-83f6-488e-98e1-5bbea9fa5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