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推荐备案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13〕349号
内农牧机发〔2013〕349号
区内外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区内农机经销企业:
为做好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准备工作,现将农机购置补贴供货企业推荐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货资质条件
(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标准规定。
1.内蒙古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机流通企业。
2.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含)。
4.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5.从事农机经营业务2年以上,即经销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之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6.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应数量的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配备上网功能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办公设备。
7.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登记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附件1:GB/T 18389—2001有关人员及设施设备规定条款)。
8.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9.售后服务维修车辆充足,满足服务需求。
10.取得符合补贴资格产品的农机生产企业产品代理授权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直销企业标准规定。
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直销企业资格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机生产企业,其中挤奶机、储奶罐、运奶车产品区内外生产企业均可直销。
2.直销企业可自销,也可委托授权代理经销商经销本企业产品。
3.直销企业不可代销其他企业补贴产品。
4.应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标准规定中第5项“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第6项“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第7项“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第8项及第9项等相关条件。
二、推荐原则和上报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资质条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机企业均可申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专项供货企业资格,按照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原则,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二)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专项供货资质的经销商自主向有补贴资格产品的农机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供生产企业按照上述“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生产企业审核无疑义后在材料备案表签注“审核通过”字样,并加盖企业(或营销管理总部)公章,并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附件5),填写“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附件6)。
(三)备案材料及编排顺序
1.封皮(附件2);
2.企业基本情况表(两张表见附件3);
3.生产企业推荐明细表(附件4);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附件5);
5.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附件6);
6.企业工商登记营业证、国税及地税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和年检证明;
7.经销企业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页内);
8.经销企业财务人员有关从业资质证件复印件;
9.经销企业服务、管理和售后维修服务人员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10.经销企业经营服务场所、场地自有产权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11.经销企业自有服务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12.经销企业属地管理国税部门出具的加盖其公章的2013年度农机产品经营营业总额证明原件(原件上注明国税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
13.企业补贴供货档案建设的目录复印件;
14.企业“上墙”的八项宣传内容落实情况说明;
15.企业全套的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16.其他证明材料。
(四)直销企业须提供以上第(三)部分的1、2、6项并附直销产品名称及型号清单并加盖企业公章,由自治区汇总备案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授权布局经销商应合理调配资源,既要考虑市场需求,又要考虑执行政策有力,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授权经销商,产品授权销售区域建议不予限定,可设置为内蒙古自治区全境,坚持“就地就近择优、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生产企业要加强对授权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督促其守法经营。凡出现违规问题的经销商,自治区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其授权生产企业负有连带责任。
(二)生产企业应认真审查经销商提供的备案材料,材料缺项或不规范的,自治区不予受理备案,视为未获取经销或直销补贴产品资格。其中2014年度新申报经销企业上报1-12和15、16项材料;2013年度已获得供货企业资格的经销商只提供第1至6项和第13至15项内容,并按照顺序装订。
(三)上报材料一式一份(其中2014年新申请企业一式二份),统一左侧装订,保证牢固,不得用文件夹散装,由经销企业整理后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经销企业名单及生产企业推荐授权报自治区备案后,作为管理系统正式授权结果,经自治区汇总公示无疑义后正式发布实施。
(四)申报截止时间:2014年1月1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过期一律不予受理。材料务必一次邮寄,不接面呈。凡是后补发材料、发传真补充、重复邮寄等情况的一律不做登记,不予采纳。材料一律通过特快专递报内蒙古农机推广站产业化科。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金岁小区综合楼,邮编:010010,咨询电话:0471—4300269。
今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推荐备案时间在每年的12月1日—12月31日,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下载: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有关管理和专业人员、设施设备规定条款 2.封皮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生产企业推荐明细表 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6.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