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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13-12-30 江西省财政厅8650
核心提示: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江西省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3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江西省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财建〔2013〕14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农信社各办事处、各成员行社: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发展,提高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经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研究制定了《江西省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3年12月19日

江西省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12〕38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稳定种植,提升产能。调动种粮大户生产积极性,鼓励大户通过扩大种植规模和转变生产方式提升产能,提高粮食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水平,确保粮食。

  (二)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种粮大户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项目。优先支持租田时间长、组织和实施能力强、个人信用好的种粮大户,以及有利于稳定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的项目。

  (三)政府扶持,大户实施。通过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粮食生产领域,帮助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项目建设以种粮大户为实施主体,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强化监管,控制风险。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项目监管,降低信贷资金风险,兼顾担保企业、金融机构等参与方的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补贴对象

  水稻种植大户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种粮大户”),种粮大户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水稻种植大户2013年在本县(市、区)实际耕种水田300亩(含)以上;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在本县(市、区)实际耕种水田1000亩(含)以上、并经认定为2013年省级示范社,其他非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不作为补贴对象。

  (二)水稻种植大户、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市、区)2014年实际流转(含自有水田)水田面积也须达到上述所规定的规模。

  (三)种粮大户必须投保2014年水稻种植保险,且投保面积也须达到上述所规定的规模。

  (四)种粮大户(合作社指理事会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组织项目建设能力。

  种粮大户基本条件认定的依据为种粮大户面积核实登记(2013年)、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水稻种植保险合同等。2014年水稻种植保险合同根据实际,可放宽至项目验收前提供。

三、补贴内容和条件

  (一)金融支持

  包括财政担保、信贷融资和贴息。

  1.财政担保

  由省财政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帮助种粮大户获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信贷资格,适度提高信贷额度,为种粮大户提供生产及相关项目投入资金。担保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补贴。

  2.信贷融资和贴息

  信贷融资:以种粮大户2014年流转并耕种的水田面积为计算依据,亩均不超过500元、不超过200万元。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发放的种粮大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0%。

  贴息:按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予以贴息,贴息额以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金额和规定贴息期限以内的计息天数为计算依据。

  贴息期限:一个年度以内,从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起计算。

  项目申报要求:

  ⑴水稻种植大户本人及配偶,合作社理事会全体成员近三年内(2011-2013年)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恶意欠贷行为。

  ⑵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社员为共同借款人。

  ⑶同意将自有农机设备、房产等财产作为抵押物。

  (二)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

  包括早稻集中育秧、绿肥种植、晒场、稻谷烘干设施等四项补贴,采取“先建后补”的补贴方式。

  1.早稻集中育秧。对种粮大户2014年开展早稻集中育秧进行补贴,实现大户早稻育秧集中管理。

  补贴标准:插抛秧500元/亩,机插秧2500元/亩,按秧田计算。

  申报限额:插抛秧秧田面积与大田面积比例按1:20计算,机插秧秧田面积与大田面积比例按1:100计算。

  项目要求:单个育秧点规模插抛秧集中连片5亩(含)以上,机插秧集中连片1亩(含)以上。

  实施时间:2014年2-5月。

  2.绿肥种植。对种粮大户2014年种植紫云英、肥田萝卜等绿肥作物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50元/亩,以经验收后的实际种植面积为计算依据。

  申报限额:以种粮大户2014年流转水田面积(含自有水田)为依据,大户申报补贴面积不得超过2014年实际种植水田面积(含自有水田)的90%,不超过2000亩。

  项目要求:项目区亩均用种量2公斤以上,配施适量根瘤菌和钙镁磷肥,亩均鲜草产量达到1500公斤以上。

  实施时间:2014年9-10月。

  3.晒场。对种粮大户新建晒场进行补贴,解决大户及周边农户稻谷收晒的需要。

  补贴标准:60元/平方米,以经验收后的实际建设面积为计算依据。

  申报限额:以种粮大户2014年流转水田面积(含自有水田)为依据,2000亩(含)以下的大户申报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2000亩以上的大户申报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项目要求:建设用地为荒坡荒地等非耕地,不得占用耕地资源,也不得变相为农户家庭院落建设;使用C20(含)以上混凝土,浇筑厚度达15(含)公分以上;同意与周边村民共用,且不收费。

  实施时间:2014年9月底前。

  4.稻谷烘干设施。对种粮大户购买稻谷烘干设施进行补贴,解决大户稻谷烘干、入库存储需要。

  补贴标准:4500元/吨.批处理量,以稻谷烘干设施烘干能力(批处理量)为计算依据。

  申报限额:以种粮大户2014年流转水田面积(含自有水田)为依据,1000亩以下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20吨,1000亩(含)-2000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0吨。本项目前一年度已补贴的,按等额核减后的烘干能力规模申报补贴。

  项目要求:为新购稻谷烘干设施,转让的二手机、改装机等不予补贴;符合质量技术要求,为认可的合格产品;具备固定作业场所,能安装并正常使用,未来五年内不转手或出售;对大户申报购买机型、单机处理规模不做要求。

  实施时间:2014年9月底前。

四、申报立项

  (一)申报主体

  种粮大户为申报主体,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符合基本条件的水稻种植大户同时又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成员(含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只能择一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项目,由种粮大户自主向乡镇政府(农场)申报,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初核,设区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复核后统一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金融支持项目,由种粮大户自主向省财政担保公司县级分公司、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申请担保和贷款,并向乡镇政府(农场)报备,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局初核,设区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局复核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省财政担保公司)、省农业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报。

  种粮大户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

  (三)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封面应标注申报人、申报项目明细、申报时间等)。

  1.申报基本材料:

  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审核书(见附件)。

  ⑵水稻种植大户本人(含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等复印件。

  ⑶流转耕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水田计入耕种规模的还应附土地权证复印件。

  2.申报金融支持还需提供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财政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时限

  种粮大户应在2014年1月底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2014年2月20前完成项目初核并上报设区市,设区市应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复核并汇总报省。

  (五)立项审批主体

  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项目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金融支持项目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审批(核)。

  (六)立项审批办法

  资格及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制,省有关部门在2014年春耕前完成项目审批。

五、项目实施

  (一)实施主体

  种粮大户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项目责任。

  (二)实施要求

  1.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

  2.严格按照批复的时间进度组织实施。

  3.严格按照有关项目建设要求组织实施。

  4.妥善保管好项目实施有关材料文件,以备检查。

  5.符合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6.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7.种粮大户每季插秧完毕后,必须向耕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农场申报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情况,乡政府或农场应对种粮大户每季自行申报的种植面积情况进行核实并登记备案。

  (三)项目验收

  1.验收条件。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项目完成所有实施内容,符合规定的质量和要求,达到了预期效果;金融支持项目贷款本息结清;购买了符合要求的2014年水稻种植保险合同。大户单个项目完成后,即可申请该项目验收。

  2.申报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水稻种植保险合同,以及根据各项目实施实际,提供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货物购销合同和发票、机器合格证、机器编码或序列号、本息付款凭证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验收组织。种粮大户自主申请,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项目由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本县项目验收,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项目巡查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农业厅负责全省项目抽查。金融支持项目由县财政局会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组织本县项目验收,省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六、补贴办法

  六、补贴办法

  (一)补贴核算

  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项目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局对种粮大户补贴申请进行核算,核算依据为项目批复、项目验收报告等有效材料。补贴项目完成核算后,应报省、设区市有关部门。

  (二)补贴方法

  1.项目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全额预拨到县级财政,年度终了进行清算。

  2.项目完成实施、县级验收和补贴核算后,由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在30日内补贴给种粮大户。

  3.担保费补贴由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省财政担保公司。

  4.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给种粮大户。

七、项目管理

  (一)管理主体和职责

  项目管理主体为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及农村信用社,负责种粮大户补贴资格和对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审核、尽职调查、贷款额度核定与发放、资金流向跟踪与回收、立项批复、监管验收等。

  (二)管理方法

  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审核结果公示制、实施进度调度制、巡查制、大户资质和信用备案制。

  (三)违规处理

  资格审查和项目督查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如发现种粮大户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反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使用、信贷有关政策规定等,一经查实,扣回项目补贴资金,取消其以后至少3个年度的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江西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审核书.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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