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农机互助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机互助保险的有关规程事项,省协会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第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有关事项,并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审议、修改《湖北省农业机械协会互助条款》第七条第(二)项:
将施救费的补偿标准,由目前的“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施救费不得超过补偿限额的1.5%”,调整为“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施救费不得超过补偿限额的2%”。
注:实际施救费用超过补偿标准的,超出部分费用由会员自己承担。实际施救费用不超过补偿标准的,协会按实际费用支付补偿。
二、审议、修改《湖北省农业机械协会会员互助条款》第四条第(一)项:
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人身互助补偿限额比例,由目前1︰100倍保障上调至1︰200倍保障,即驾驶操作人互助会费50元/人/年、100元/人/年、200元/人/年,补偿限额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40000元。
注: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的机身互助补偿限额比例不变。
三、审议、修改《湖北省农业机械协会会员互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
在《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互助会费》表格下添加备注:拖拉机、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也可选择按其机身价值的1%交纳互助会费,其补偿倍数不变。
四、审议、修改《湖北省农业机械协会互助条款》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处理机关报案。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会员逾期报案的,按下列免补率免补:
凡在事故发生后2-7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5 %的免补率;
凡在事故发生后7-30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15 %的免补率;
凡在事故发生后30-180天内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实行 25 %的免补率;
凡在事故发生后180天以后报告协会或县区会员服务站的,不予受理。
五、审议、修改《湖北省农机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第二十三条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农业机械机身损失。
实际事故损失费用(不含交强险已赔付的机身损失)×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费用
计算补偿费用×(1-免补率)×(1-免补率)-残值=应付补偿费用
应付补偿费用+施救费用=实际补偿费用
(二)驾驶操作人意外伤害损失。
驾驶操作人意外死亡,由协会按照相应的补偿金额给予受益人补偿;
驾驶操作人意外受伤,驾驶操作人医疗费用大于补偿限额;
补偿限额×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费用
计算补偿费用×(1-免补率)×(1-免补率)=实际补偿费用
驾驶操作人意外受伤,驾驶操作人医疗费用小于补偿限额;
驾驶操作人医疗费用×驾驶操作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计算补偿费用
计算补偿费用×(1-免补率)×(1-免补率)=实际补偿费用
六、审议、修改《快速补偿》标准
将轻微农机互助事故的现场补偿金额,由目前的500元以内,调整提高到1000元以内。经向省协会领导请示后,可当场进行快速补偿。制作并上传给省协会快速补偿事故资料时,只需提供《湖北省农机互助事故快速查勘定补单》、《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补偿金领取委托书》、《收款收条》、事故相片及相关证件影印件(身份证、互助单、驾驶证、行驶证或操作证、登记证、)。
七、审议、修改《事故现场查勘定损工作经费的补贴》标准。
省协会将对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或实地查勘的县(市、区)会员服务站(以事故现场照片和查勘资料为据),给予400元/次(原为300元/次)的事故查勘工作经费补贴,并在支付该事故救援补偿费时进行一次性结算。
附:《湖北省互助农机事故现场查勘单》。
省协会秘书处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