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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加快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2014-02-20 甘肃省农牧厅6610
   甘农牧函〔2014〕28号

有关市(州)农机(农牧)局,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县(区)农机局(中心、站):

    2013年12月,省农机局对2011年、2012年、2013年发改委、农业部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督查,发现部分项目县存在建设进度滞后、工程建设手续不全、配套资金未落实、到期不能验收等问题,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抓紧项目竣工验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项目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加快建设进度,确保2011年项目(肃州、民乐、凉州、宁县、灵台等5个县区)上半年完成竣工验收,2012年项目(永昌、民勤、景泰、麦积、正宁等5个县区)10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力争2013年项目(金川、永登、皋兰、会宁、靖远、秦州、秦安、甘谷、崆峒、华亭、静宁、庄浪、庆城、合水、环县、华池、永靖等17个县区)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省上将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其限期完成。

    二、加强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县要按照项目批复投资计划,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对未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将暂不予以竣工验收。要严格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要加强资金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运行。

    三、严格工程建设手续,切实实行“四制”管理。项目县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定办理“两证一书”等相关报建手续,确保项目建筑工程手续齐全、合法。要健全项目财务、仪器设备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规范有关程序和合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

    四、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精心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为确保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质量、效益、资金,按照《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细则》,上半年省农牧厅将对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已建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要求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决算审计、进行分类归集整理项目档案,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市州农机主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协调解决配套资金和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验收工作要按照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市州农机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进行初验,省级发改部门会同农机(农业)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甘肃省农牧厅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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