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四项措施,切实提高农机维修网点资质许可率。一是对于没有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无证经营者,商请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二是商请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或市场检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在《规定》实施前已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核定了农机维修业务而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无证经营者,不论其企业名称如何,都应督促其限期补办。对于逾期不补办者,商请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三是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的要求,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已满三年的维修经营者,督促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并予换发新证。四是对于说服教育无效,拒不接受管理,继续从事无证经营和超越范围承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各地要明确农机维修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改善办公手段,切实加强对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将农机维修管理工作摆上应有位置、纳入议事日程,推行目标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为全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维修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