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
1.申报。补贴对象在4月30日前向区农林渔牧局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4)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区农林渔牧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5月20日前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区农林渔牧局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区农林渔牧局会同财政局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5)。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一)落实工作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完善由乡镇(街道)领导牵头、人大、纪检、财办、农业(农机)、公安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各地要根据购机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管。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农业厅将对有关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5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于11月30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区农林渔牧局、财政局。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将支持推广目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投诉渠道、网络监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林渔牧局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6)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农业信息网上公布,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报送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区农林渔牧局报送补贴资金使用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