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办字〔2014〕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要求,我局成立专项工作组对农业部批转的群众来信(农机产转字〔2014〕第7号)反映的农民购买的TN1854型拖拉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生产厂商不明等问题,联合兵团农机局进行调查核实。现就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关于举报所涉黄色TN1854型拖拉机有关问题
经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所涉5台黄色TN1854型拖拉机由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公司)制造,并于2011年底与塔城市丰源农机公司(以下简称塔城丰源公司)达成协议,以每台27万元至27.3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塔城丰源公司,塔城丰源公司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陆续销售了这5台黄色TN1854拖拉机,单台销售价为38万元至41万元不等,并向购机农民出具了销售发票。泰科公司于2012年11月向经销商出具了这5台车的销售发票,塔城丰源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陆续给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回货款。这5台车的三包服务由泰科公司委托塔城丰源公司负责,泰科公司负责零配件供应。
经调查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拖公司)和泰科公司,均陈述双方于2011年4月签订了产品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联合升级改进原TN1854拖拉机(原TN1854于2008年经天津市农机局推广鉴定,于2010年增补进《2009—2011年支持推广目录》,获取补贴资格,至2011年底到期)。双方约定由泰科公司开发研制,天拖公司付技术转让费等。合作期间生产样机6台,天拖公司对其5台车经检验后发放了合格证和铭牌等手续,准备在2011年底原TN1854拖拉机推广鉴定到期前对该改进后的TN1854拖拉机重新申报推广鉴定并进入支持推广目录。后因双方产生重大分歧导致合作协议未能继续履行,泰科公司因此未交付车辆及图纸等,天拖公司也未支付技术转让费等任何费用。天拖公司自行对原TN1854进行了改进,于2011年11月经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推广鉴定,进入《2012—2014年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享有补贴资格。
经调查核实,经推广鉴定进入支持推广目录享有补贴资格的天拖公司TN1854为绿色,与泰科公司制造的黄色TN1854相比,存在车型外形截然不同,颜色不同,大梁、传动轴、液压系统油路、主副变速箱、中间箱也有很大差异。
另据调查核实,泰科公司于2012年4月向新疆农机试验鉴定站申报泰科1804型拖拉机农机推广鉴定,于2012年9月通过农机推广鉴定,于2013年增补进新疆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而该泰科1804型拖拉机与泰科制造的该批黄色TN1854型拖拉机在外形、颜色、大梁、驾驶室内部仪表、操纵手柄及全车灯光等方面完全一样,只有液压提升油缸不同(黄色TN1854为卧式,泰科-1804为立式)。
二、关于这5台黄色TN1854型拖拉机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塔城丰源公司是天拖公司推荐确定的补贴经销商,自身原本就在销售天拖公司生产的绿色TN1854,并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在泰科公司允诺这5台车是天拖公司的TN1854,可以享受补贴,同时塔城丰源公司自以为具备天拖公司的合格证等手续就应该能按照天拖公司的绿色TN1854办理补贴的情况下,在口头咨询天拖公司后,于2012年4月至8月间按照补贴产品陆续办理了这5台车的补贴信息录入等相关手续,经天拖公司点击上传,结算了补贴资金60万元。其中地方2台车的补贴资金由塔城丰源公司在塔城地区财政局结算,兵团3台车的补贴款由天拖公司的总经销商新疆金土地公司在兵团财务局结算后返还给塔城丰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