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实际,2014年选择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8个小类105个品目机具列入年度补贴范围(详见附件2)。
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满足补贴对象对玉米收获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深耕深松整地机械和花生收获机械的申购需求。对水稻插秧机、粮油烘干机、捡拾压捆机、压捆机、免耕播种机、深耕犁、深松机、耕整机实行敞开补贴。对小麦联合收割机、平原非水稻种植区补贴对象购置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要合理控制。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获机割台分别补贴。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手扶拖拉机在丘陵山区县补贴(统计局界定,详见附件3)。
(二)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由我省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确定。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省农机局审核。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支持推广目录或河南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机局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各地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报省农机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使用中央资金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为鼓励支持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2014年省财政对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农用航空器进行累加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补贴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是否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率或补贴额度由当地自行确定。
2014年在全省范围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暂按照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河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豫农机管文〔2012〕118号)执行。
启动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具体操作实施另行制定方案,专题安排部署。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