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关于漳州市分行开办农机购置小额贷款的请示》(漳邮银请〔2014〕102号 )、《关于泉州市分行拟开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贷款的请示》(泉邮银请〔2014〕8号)、《关于宁德市分行开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贷款业务的请示》(宁邮银请〔2014〕98号)收悉,根据总行《关于同意福建省漳州、泉州、宁德市分行开办农机购置补贴小额贷款业务的批复》(邮银复〔2014〕34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漳州、泉州、宁德市分行开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贷款。批复如下:
一、你行应做好与补贴机具经销商合作协议的签订工作。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是经福建省农机局核准并统一公告的经销商,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贷款要素变更或协议到期后须继续合作的,各业务经办支行必须与合作的补贴机具经销商明确贷款条件、重新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明确由补贴机具经销商向我行推荐客户,协议文本须经省分行法律合规部审核后方可签署,且签署后应报省分行三农金融部备案。
二、授信原则
(一)授信金额
各业务经办支行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购机补贴额度、实际资金需求、经营收入状况来确定单一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金额上限。授信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可获得的购机补贴金额。
(二)授信期限
各业务经办支行应根据对当年财政补贴款发放速度预计来确定借款申请人的授信期限,保持我行贷款期限与补贴款发放时间的匹配。
(三)授信材料
在调查过程中,除小额贷款制度要求的相关材料外,还须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购机补贴申请表;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借款申请人开立的用于发放购机补贴款的存折或卡;
4.借款申请人已经支付给经销商的除贷款金额之外的购机款收据;
5.农机经销商提供的客户推荐表。
(四)放款方式
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贷款的用途为用于农机购置,贷款在发放后全部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相应的经销商,其放还款账户应为借款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发放账户。
(五)贷种互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贷款与小额贷款基本贷种(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保证小额贷款、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及商户保证小额贷款)之间不互斥。
三、适用合同文本
(一)借款合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贷款适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见邮银发〔2013〕1144号)。
(二)补充协议。除借款合同外,你行须另行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包含如下内容:
1.借款人以其所获得的购机财政补贴款作为归还我行贷款本金的来源。
2.若财政补贴款到位时,我行贷款仍未到期,借款人也应自愿结清其在我行贷款的本息。
3.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借款主合同的补充,若本协议条款与借款主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补充协议须由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查后方可使用。
四、你行应针对政府补贴方案中规定额购机时间要求,加强与农机销售公司及当地农机局的沟通,对购机时间进行监控,避免出现因超过购买时限无法获得补贴款的情况。
五、你行在开办业务后,应加强后续跟踪,关注相关风险,了解和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如发生重大问题,须及时上报省分行三农金融部。
其他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同意福建省漳州、泉州、宁德市分行开办农机购置补贴小额贷款业务的批复.doc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