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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马农机部门与农机经销商签订安全责任书

   2014-05-23 云南省农业厅农业机械管理处11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云南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达到从源头上管理的目的,云南泸西金马镇农机站与农业机械经销售商签订责任书,经销商在农业机械销售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事项:

       一、在销售过程中,建立销售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购买者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记录不小于3年。

       二、销售时,向购买者宣传农机法律法规,说明农业机械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提供说明书,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微耕机,农副产品等小型农业机械还必须进行现场操作培训。

        三、销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提示购买者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牌证手续,不得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操作证件的购买者驾驶。

        四、销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微耕机时,要在机身或挂车上喷涂“禁止违法载人”字样,并告知购买者禁止违反规定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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