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补贴机具必须是符合上海市农业发展,已列入和上海市支持推广目录并承诺在上海市经销的产品。为进一步突出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实际,缩小补贴范围,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取了91个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另自行选择3个品目的其它机械,合计13大类39小类94个品目纳入到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2),对需求较少、价值较低、功能模糊或监管较难的农业机械不再纳入补贴范围。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加快推进上海市粮食烘干能力建设,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选择粮食烘干机品目开展敞开补贴,满足全市范围所有的申请需求。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上海市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中央资金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标准执行,市财政补贴累加后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市补贴机具市场平均价格的50%测算。具体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对于粮食烘干设备,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实行累加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中央和市两级补贴定额的20%。
五、补贴对象及优选条件
补贴对象是上海市辖区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本市农民(农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持证操作的农机,凭有效操作证件进行申请;粮食烘干机、保鲜冷藏库等须占地安装的设备,凭用地指标申请购机。
个人在年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农民合作社等机构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超额申请的,须向区县农机管理部门报批,并向市农机管理部门报备。
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报废更新老旧机具的申请者以及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上年度未能享受补贴的申请者实行优先补贴。同等条件下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超过计划数时,要在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下,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六、补贴经销商公布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各项目实施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在补贴机具范围内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机购机,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经销商购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