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厦农〔2014〕59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精神,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程序,严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我市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现将《2014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5月9日
附:厦门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精神,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按质按量完成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规模及实施范围
2014年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总额450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300万元,市级配套累加补贴资金150万元。补贴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区,即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海沧区。
二、补贴对象及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林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村改居”的居民,仍在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持所在镇(街)证明,也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受理,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可以在本市所辖区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
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可在享受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后,再向户籍所在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农机购置补助。